財聯社(深圳,記者 覃澤俊)訊,因淨資本持續不足,東方匯金期貨再遭監管函。
5月11日,東方匯金期貨公司因風控問題遭遇吉林證監局下發警示函。吉林證監局認為,東方匯金期貨未對公司風控指標進行壓力測試、風險管理制度未能有效執行,同時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低於指定標準,且並未及時向監管部門彙報。因此,吉林證監局對東方匯金期貨公司和4位公司高管分別發出警示函。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連公司帶高管一併處罰較為罕見,而東方匯金4月20日已經因為淨資本風控不足受罰。
公司及高管均遭監管函
在落款時間為5月9日的警示函中,吉林證監局經查認為,東方匯金期貨存在三大違規行為。
一是未及時根據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風險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執行,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
其中,《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指出,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五條顯示,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情況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壓力測試結果顯示潛在風險超過期貨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貨公司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補充資本或控制業務規模,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內。
二是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在4月1日至4月21日、4月23日和4月28日不符合規定標準,違反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是重大事項報告不及時,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符合規定標準時,未及時向證監局報告,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和《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期貨公司出現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全體股東或進行公告,並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辦法》還稱,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期貨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書面報告應當同時抄送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式外,還應當及時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資訊披露。
吉林證監局指出,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項、《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公司應於2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向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同日發出的另一份監管警示函中,吉林證監局認為,鄧江寬、李澤侯、於懷宇、張寶傑等四人作為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證監局決定對上述四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今年已是第二家因風控遭罰
今年以來監管對期貨公司的監管較為嚴格,已經有期貨公司因此被出具警示函。
4月20日,吉林證監局已經對東方匯金期貨發出過警示函。當時監管曾提示公司應加強淨資本和保證金管理,強化風險監管指標監測,完善淨資本補充機制並有效落實,確保業務規模與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
4月27日,上海證監局對上海東方期貨開出罰單,因公司淨資本持續低於風控標準,根據相關規定,限令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使公司淨資本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準。並在6月10日前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上海證監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並視情況進行檢查。監管決定中還提到,東方期貨持續經營虧損,已出現經營性風險,影響了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2019年10月14日,中國期貨業協會公佈2019年期貨公司分類評價結果。在全國149家期貨公司中,37家公司獲A類及以上評級,與去年數量持平。其中,AA類期貨公司14家,較去年減少5家;B(BBB、BB、B)類公司91家,較去年94家減少3家;評級在B類以下的有21家,較去年增加3家,其中D類期貨公司去年僅2家,今年增至7家。2019年東方匯金期貨分類評級結果為D,較2018年CCC下降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