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期貨品種的日益豐富,覆蓋的領域更加廣泛,期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發強大,期貨的經濟溫度計功能越發明顯,但期貨合約的設計理念與新時代的要求仍需進一步契合。下面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實踐,談談對期貨品種設計理念的一些思考。
A當前形勢概述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表為傳統期貨品種黃大豆1號的合約展示
上表揭示了期貨合約的主要條款(也是主要要素),包含如下方面:
一、交易品種。即該合約所代表的物件,如表中的“黃大豆1號”。
二、交易單位。即每種期貨合約規定了的、統一的、標準化的數量單位,如表中“10噸/手”。
三、交割等級。對於商品期貨合約來說,就是由交易所為買賣雙方約定的交易物件對應的現貨的質量等級,如表中“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交割質量標準(F/DCE A001-2018)”。隨著流通中標的商品種類所對應主流物件的變化,交割等級有可能發生變化。
四、交易時間。即允許期貨合約在場內發生交易的時間,如表中“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時間”。
五、報價單位。即交易中對期貨合約報價所使用的單位,如表中“元(人民幣)/噸”。
六、交割地點。即交易所為期貨合約發生交割時指定的地理位置,也是投資者進行報價的重要依據,如表中“大連商品交易所黃大豆1號指定交割倉庫”。
七、合約月份。即由交易所規定的、允許投資者參與交易的期貨品種月份,如表中“1,3,5,7,9,11月”。合約月份的確定對特定期貨品種的定價非常重要,如農產品期貨價格經常表現出較強的季節性特徵。合約月份有時也會根據產業需要而發生變化,如芝加哥玉米期貨歷史上就曾經掛牌過1月和11月合約。
八、最小變動價位。即期貨交易所允許買賣雙方報價的最小變動幅度,報價變動必須是其整數倍,如表中“1元/噸”。
九、漲跌停板幅度。即期貨交易報價和成交所允許的價格範圍,如表中“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漲跌停板幅度既可以是比例值,也可以是絕對值,如20美分。
十、最後交易日。即期貨合約買賣截止日,它與合約月份一起,構成了期貨合約定價的時間基礎,如表中“合約月份第10個交易日”。
十一、最後交割日。即用目標商品實物完成與現金交換的規定日期,如表中“最後交易日後第3個交易日”。
十二、最低交易保證金。即交易所收取會員的最低交易保證金規定,如表中“合約價值的5%”,它可以是比例值,也可以是絕對值,由交易所視情況決定。要注意的是,這個是交易所收會員的,是為了防範會員履約風險用的,比會員收投資者的要低,不可混淆。
十三、交割方式。商品期貨多數會選擇實物交割,金融類期貨視情況而定,上表中是“實物交割”。
十四、交易程式碼。即在交易系統流轉的、代表該品種的一種程式碼性標誌,如表中“A”,交易程式碼也是標準化的形式之一。
十五、上市交易所。即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交易,如表中“大連商品交易所”,說明該品種在該交易所上市,由其進行撮合、結算等。
上述15個主要要素,又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交易性條款,是為期貨交易服務的,包括上市交易所、交易程式碼、最低交易保證金、最後交易日、最後交割日、漲跌停板幅度、最小變動價位、合約月份、報價單位、交易時間和交易單位,共11項;另一類是輔助性條款,是為更好服務於現貨本身服務的,包括交易品種、交割等級、交割地點和交割方式,共4項。當然,這裡的交易性和輔助性只是為了劃分方便,不具有絕對區分的意思。一項交易要素完全可以輔助現貨產業本身,如最小變動價位實際上就要考慮現貨報價的變動情況。同樣,輔助性要素如合約對交割地點的指定、對交割等級的指定等,也會對價格構成較大影響。
綜合來看,無論是輔助性條款,還是交易性條款,都是圍繞一個合約要素展開,那就是交易品種的選擇,這是品種設計的基礎所在,本文也主要討論期貨合約物件把握這一基礎性設計。
具體的交易品種篩選和確定,證監會和交易所都有一系列成文和不成文的規定,不做贅述,可簡單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是標的物件的供需量要足夠大,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範圍進行充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二是價格波動要足夠大,只有價格波動較大,意圖迴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三是相對易於分級和標準化,否則,就難以進行標準化;四是在儲存和運輸方面要足夠方便(對於商品期貨來說),否則,實物交割就容易出問題。
在上述理念的指導下,2019年期貨市場成交額超過290萬億元,約為我國GDP的3倍。雖然我國是實體經濟大國,對商品的需求量和供給量都遠超其他國家,但終歸會有個極限,以至於現在期貨市場逐步湧現出一批中小規模期貨品種。在這一背景下,關於期貨品種篩選和確定之路應該如何走、走向哪裡,就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探索了。
B標的概念化是核心
進行期貨品種的設計,首先要明確交易物件概念化是期貨設計的核心這一理念。要理解這一點,就要理解期貨到底是什麼,以及期貨究竟是怎樣服務目標物件的。
期貨是什麼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只是對期貨合約在哪裡上市,以及基本特徵做了描述,並未就期貨本身進行解釋。在筆者看來,期貨是現貨的衍生,其天然具有為現貨服務的屬性,這種服務怎麼來進行呢?合適的服務物件又是什麼呢?
我們知道,即使是同一種商品的現貨市場,本身也有相當多的規格。所以,期貨合約設計時,會找佔比最大品類作為標的物,以更多地實現現貨市場覆蓋的目的。其實,這裡面隱含著一個非常重要的期貨合約基礎,即為儘可能多的同種商品(儘管規格不同)來服務。對這句話進一步抽象,就是期貨解決的是現貨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與現貨市場天然具備面板資料特徵(即在各個現貨市場/地區有很多廠家同時進行交易,而這些交易之間可以不存在很強的實時性互相影響)不同,期貨通常只會在少數交易所存在,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時區範圍內通常會逐漸演變成一家交易所在某個品種上獨大的特點,在一個特定的期貨品種上很難出現一個時區範圍內兩家交易所均活躍的情況,即期貨品種的交易特徵更主要表現為時序性特徵。
仔細考慮上述期貨與現貨的不同,就會知道,期貨市場肯定是一個與現貨市場不同的存在,即期貨較現貨更趨向於概念化,只有這樣,才能同時滿足上面的特徵,也只有這樣,期貨品種才能涵蓋更加充分的現貨範圍。因此,期貨品種的設計也應該順著這個思路去探索。
既然期貨品種可以對現貨進行概念化抽象,那麼其服務的物件就比實物商品(這裡以商品期貨為例,金融期貨同理)的範圍(或者說外延)要廣得多,除了通常所見的商品期貨品種外,還可以考慮更多的形式,如商品指數等,透過概念化抽象,為產業提供更合適的、更廣範圍的風險規避工具。
C服務痛點化是著力點
期貨市場的目的是服務產業,受制於設計能力,國內現有的期貨品種主要表現為大宗商品類期貨、金融類期貨等,在國外還有諸如巨災類、虛擬貨幣類創新型衍生品。儘管從品種豐富度的角度來說,國外期貨市場確實先進一些,但在期貨品種的設計理念上,仍有可以提升的空間。
企業作為產業的具體組成,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方面的訴求,如一家生產型企業,有質量管理方面的需求,有技術升級方面的需求,有采購和出售商品時防範價格波動方面的需求,還有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時的適應性需求等,這些都是企業經營中的風險因素,都是企業的痛點所在。
其中,若採購或出售的商品本身是大宗商品,則對該商品價格波動防範方面的需求就形成了目前我們所熟悉的商品期貨。但對企業其他方面的風險需求,還缺乏足夠的滿足。實際上,既然期貨是為產業服務,只要眾多企業的痛點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即有著作為系統性風險來考慮的價值,則設計相應的期貨品種來規避風險就有價值。這句話中包含了兩層意思:其一,企業要有痛點,對應到期貨品種設計上就是服務儘量痛點化,越是抓住企業痛點,企業的參與慾望才越高,期貨品種才越容易成功,產業服務效果才越突出;其二,企業痛點具有同一性(產業意義上的系統性),對應到期貨品種設計上就是前一部分內容所談及的標的概念化。
D指數或類指數產品化是落地方式
上文說明了期貨品種設計要以標的概念化和服務痛點化為基本原則,那在現有期貨品種之外,還有什麼比較好的期貨品種落地方式呢?
筆者認為,除了將實物或實物抽象化的概念作為期貨品種設計標的外,實物指數或類指數也是較好的期貨品種設計的落地方式。原因如下:
第一,指數或類指數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容易反映產業和企業的痛點。例如,現在很多人都在說“資金在銀行系統中空轉,並沒有進入到實體經濟”,這種情況就意味著資金的獲得對實體企業非常重要,是企業的痛點所在。對銀行來說,存在與企業相反的需求,他們很希望能將資金按國家的要求放出去。這個痛點目前只有透過加強管理來緩解,對於資金的需求方和供給方來說,巨大的風險只能自行承擔。如果用指數的方式把這種現象描述出來,進一步設計成期貨合約,那麼供需雙方都可以透過其來規避風險,對整個經濟體來說就很有意義。
第二,指數或類指數的編制方法很靈活,除了傳統的以加權平均為代表的方法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創新出諸多方法,展現形式本身也具有多樣化的特點,這就方便了很多現在不具有商品期貨品種設計條件的期貨品種的形成,讓產業規模較小的產業也能受益。簡單舉例:名貴木材由多種商品構成,但由於每個種類的產業規模都有限,想單獨作為期貨品種設計都很難,且規格對木材的價值有很大影響,這時用指數的方式來構成期貨品種標的就是一種較好的解決方案。
第三,指數或類指數的特性之一是將其設計為期貨品種後,非常適用於現金方式交割,在服務各種型別的產業客戶方面簡潔方便。有些商品,本身不方便運輸,又或者服務物件(投資者)不想進行商品交割但又想持有到期,採用現金交割的指數或類指數就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了,而這種靈活性在商品交割地因為某種情況發生區域性短缺時更有意義。當然,指數或類指數並不是必須現金交割,其本身也可以支援實物交割,只要實物與指數之間具有合理的指代性就行,這需要較高的指數編制能力。
第四,指數或類指數本身可以容納極大範圍的取樣面,而對取樣面範圍的容納是否夠大,反映的正好與期貨本身所要求的系統性相對。實際上,對於目前廣泛存在的商品期貨品種來說,其本身也對這點有著天然的要求,如希望能夠覆蓋儘量大範圍的商品型別,實際上就是系統性的一種體現。
第五,只要採用的編制方法合適,指數或類指數的取樣面可以擴得很廣,在當前物聯網/網際網路得到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甚至可以做到全領域覆蓋。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心懷叵測的投資者採用製造區域性恐慌的手法來影響整體價格的難度就會空前提高,致使操縱的難度加大,從而利於監察和監管。當然,如果某些投資者的規模大到足以影響整個行業的整體價格,那麼此時行業基礎已具備充分的壟斷性,不適合以該商品作為期貨品種了。國外就有某期貨品種因為行業發展到較高的壟斷程度而退市的例子。
第六,指數或類指數內部的調整非常自然(以編制方法合理有效為前提)。調整是以潛移默化的方式進行的,以其為基礎的期貨合約在換月時可以自然進行,不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現有的商品期貨在這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由於規格品種都有明確的約定,調換就會產生整個價值體系的變化,故調整經常以新進合約為基礎進行,但這不方便及時反映出現貨市場的變化,容易給現有合約帶來諸如逼倉等衍生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