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月保險機構領罰單147張 保險業強監管週期延續

保險業的強監管週期仍在延續。據同花順Ifind資料統計,2020年前四個月中,銀保監繫統針對各類保險機構(不含個人)累計開出罰單147張(以釋出日期計),累計罰金2301萬元。其中,財險公司及中介機構罰單佔比逾六成,編制虛假資料、違規給予合同外利益等成處罰重災區。儘管在罰單數量和處罰金額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監管檢查覆蓋面及處罰力度卻空前,在大額罰單、撤銷任職資格、罰單下沉分支機構監管等方面明確釋放出保險業嚴監管的訊號。

處罰數量和罰款金額同比雙降,既有此前嚴監管威懾力的延續,也有監管迴歸常態的原因。業內人士預計,在今年針對保險市場出臺多個監管細則基礎上,銀保監會或將出臺更多細化監管措施,從而進一步彌補保險監管短板,防範化解風險,治理市場亂象。

保險中介、財產險成受罰重點

在今年銀保監繫統針對機構開出的罰單中,從發放物件看,財險公司以及保險專業中介收到罰單數量佔據“主力”,其中不乏百萬級鉅額罰單。

監管部門對於保險中介及其兼業代理機構的問題監測重點在於合規性方面。如江蘇徽商保險公估因對不屬於保險標的的貨物進行公估被罰責令改正,平安創展保險銷售服務公司因營業部撤銷未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陝西錦泰永昌汽車保險銷售公司未及時登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登記、永達理保險經紀未開立獨立的佣金收取賬戶、深圳市正好保險公估營運資金使用不合規等被罰。

財產險公司同樣是受罰重災區。3月20日,因存在虛列增值服務費、直銷業務虛掛中介套取費用,人保財險青島市分公司被青島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3月30日,因業務和財務資料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財務管理制度不規範,人保財險新鄉市分公司被新鄉銀保監分局警告並罰款70萬元。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監管機構正從保險公司法人層面繼續下沉,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市場上相關主體的監管,擴大了產業鏈環節和地區層級上的覆蓋面。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疫情引發的保險業務可能出現的違規行為,銀保監會也提前打好預防針,持續釋放訊號,滲透朋友圈等線上渠道加強監管,同時從消費者角度入手,提醒消費者警惕誤區。1月26日,銀保監會出臺《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在對銀行保險機構提出對相關設施清潔消毒、強化防疫工作、對感染新冠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充套件責任範圍的同時,明確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產品。隨後的檔案中,也強調不準保險機構以商業目的跟風炒作,利用疫情事件營銷,利用輿情熱點做廣告;不準用理賠為營銷噱頭。

違規原因相對集中

整體來看,不同於過去幾年動輒百萬、千萬級別的大額罰單,今年以來監管罰金額度多集中在數十萬元,千元罰單也很常見,百萬元級大額罰單僅為個位數,且多為數項並罰,與此同時,處罰機構也多數為地區分支機構。雖然保險機構違規種類名目繁多,但據統計,違規原因明確指向“編制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佔比達三成,且涉及各類機構。

例如,大連銀保監局向大地財險大連分公司開出的罰單顯示,後者透過虛列服務費套取費用,用於向車險簽單客戶返還現金利益,突破了向銀保監會報批的保險費率。營口銀保監分局釋出罰單顯示,安華農險大石橋支公司,存在承保理賠控制不嚴格,人為修改保單生效日,使之早於核保透過日期;理賠檔案中用氣象預報代替氣象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被處以警告,並罰款1萬元。

對於此類違規多發原因,王向楠表示,一方面,此類資料是企業對外傳遞自身資質和執行情況的載體,是各利益相關者判斷企業狀況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監管行政決定的重要參考,所以企業有動力“美化”;另一方面,這些違規一般沒有消費者投訴,也通常不涉及公司治理等大事件,因此往往需要監管部門擴寬檢查覆蓋面、加強現場檢查、提升檢查的技術手段才能發現。

為進一步加強對於“編制虛假材料”的監管,金融監管部門針對此類事件責任人的處罰也趨嚴趨重。截至目前,已處罰個人近百人次,且除直接責任人外,不乏企業高管。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陳輝也認為,“雙罰制”加大了對保險高階管理人員的約束,使其“不能犯、不敢犯、不願犯”,這樣才能保證監管處罰的約束,也才能降低監管的博弈。

監管加速補齊制度短板

除了處罰力度,銀保監會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在及時跟進,在處罰常態化的同時,對於重點領域重點機構的頑疾加強監管。業內人士預計,下一步,監管部門仍會將工作重心放在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等方面,並將進一步補齊制度短板。

事實上,今年以來除開具罰單外,銀保監會針對重點領域完善相關制度,相繼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重磅檔案,並於4月16日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徵求意見。此外《個人保險實名制管理辦法》也落地在即。

據銀保監會網站4月30日公佈的2020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26部規章中,單獨涉及保險業的有9部,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儁生預計,在此基礎上銀保監會或將出臺更多細化監管措施,從而進一步彌補保險監管短板,防範化解風險,治理市場亂象。

保險業市場亂象成因複雜,整治工作具有長期性、複雜性和艱鉅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銀保監會多次強調,下一步監管還將持續推動重點領域問題整治,非銀行領域各類機構按照相關要點開展整治。透過整治,嚴查政策執行,嚴查新規落實,突出風險和問題導向,突出處罰和問責,下大力氣解決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並按照“強內控、強合規”的工作思路,督促保險機構透過增強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升合規水平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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