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著中國現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訂和數次修正以來,再迎最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內容:一是加大對安全生產犯罪的預防懲治;二是完善懲治食品藥品犯罪規定;三是完善破壞金融秩序犯罪規定;四是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五是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六是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大對汙染環境罪的懲處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的刑罰,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是各方長期以來的共同呼聲。新《證券法》對此已經進行了修改,大幅提高了對相關行為的震懾力。呼籲《刑法》《公司法》聯動修改,尤其是提高欺詐發行刑罰力度等呼籲也由來已久。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多年來連續呼籲加大欺詐發行刑罰力度。今年兩會期間,王建軍建言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曾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都需要逐步豐富和試點。目前在民事責任領域剛剛開始了一些嘗試,如示範訴訟制度、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等,這些要一步步探索到位。刑事責任制度不是《證券法》所能包含的,必須迴歸到《刑法》當中。這樣就需要聯動考慮《證券法》、《公司法》跟《刑法》相關條款的對接。如果能夠聯動《刑法》修改,或許就能加大在刑事責任方面的打擊力度。
草案還加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針對實踐中不法分子借網際網路金融名義從事網路非法集資,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和極大侵害人民群眾財產的情況,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
草案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並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嚴厲懲處非法討債行為。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最佳化營商環境,草案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另外,考慮到民營企業發展和內部治理的實際情況,規定挪用資金在被提起公訴前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草案強化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將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採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納入本罪調整範圍。(記者 王君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