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消費券被惡意“薅羊毛”

領取10元消費券後,與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幣。商家入賬40元,先扣除4元好處費,再將剩餘的36元返還給“消費者”,實現消費券套現……

記者注意到,某地政府剛剛發放消費券,便有商家和消費者研究出了套現手段。與此同時,在二手銷售平臺和QQ群裡,有不少“消費券回收”字樣。不同地域、不同面值,價格也不同:“消費券回收,5折,只收100元、200元、500元的百貨購物券”“回收消費券!需要的聯絡我”“400元消費券,返330元”……

別讓消費券被惡意“薅羊毛”

受疫情影響,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增大,許多地方都選擇以發放消費券的方式提振消費。這是因為消費券有乘數效應,舉個例子,消費乘數為3到5,相當於政府發放1元錢,可以帶來3元到5元的新增消費。報道稱,目前全國有170多個地市發放消費券,累計發放消費券價值超過190億元,擴內需、保增長的效果明顯,為恢復經濟社會秩序提供了支撐。一些“羊毛黨”瞄準消費券,套現、交易、獲利,顯然是添亂,影響政策的實際效果。

有人或以為,“薅羊毛”是網際網路上盛行已久的產業,薅的是商家的“羊毛”,不必大驚小怪。這顯然是錯誤的。被當成“羊毛”的消費券,具有很強的民生屬性。一方面,它由政府發放,來自於全體納稅人的錢,“羊毛黨”薅的是民生之“毛”;另一方面,消費券鬚髮放給真正有需要的人,有人利用機器搶券、囤券,有人卻一張搶不到,這背離了民生期待。由此觀之,“羊毛黨”不僅破壞政策意旨,也給地方政府、企業和消費者造成了損失。

法律上,透過虛假交易達成消費券返現目的,本質是非法獲利。依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獲利行為,如果金額達到一定數量,根據不同情節可能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等不同罪名。目前,這一現象已經引起監管部門關注,多地正不斷完善消費券使用辦法,如鄭州釋出了《關於規範使用消費券有關事項的通告》,明確將追究消費券套現者的相關法律責任;浙江紹興,兩名個體戶因也因違規套現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事前事中環節,相關部門也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首先從發行規則上看,消費券似乎還不夠精準,有人甚至能繞開地域限制,在全國範圍內組團搶券,因此需要利用大資料、區塊鏈等技術手段,追蹤消費券流向,確保精準發放、一券一用。其次在使用規則上,應該要求平臺加大監測力度,拒絕商家和消費者聯手套取消費券。在監管方面,相關部門要積極跟進,嚴禁透過社交軟體傳遞相關資訊,要明確活動商家主體責任,規範經營行為。

消費券不能是也不該是“羊毛黨”伸手的物件。接下來,相關部門要透過更嚴密審慎的規則設計,確保消費券能落到實處,消費者能拿到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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