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股東,投資公司取得收益是最重要的事情,然而承擔一定的風險也是不可避免的。當公司運營出現問題時,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一般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是某些情形下股東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麼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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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是什麼?
廣東品高律師事務所黃文彬律師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對公司承擔責任:
一、出資不到位;
二、虛假出資;
三、抽逃出資;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義務;
五、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六、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七、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八、提供虛假報告騙取公司登出;
九、股東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十、股東在清算或登出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十一、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十二、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
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品高律師事務所黃文彬律師解析:
一人公司股東避免承擔連帶責任的方法:
1.建立規範的財務報表及賬冊。一人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應當根據《會計法》等相關的要求建立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符合要求的財務報表,並保留相關財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
2.年度審計。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公司因僅有一名股東,股東常採用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作出特別規定,要求一人公司進行年度審計。
3.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相區分,按照相關稅收規定繳納稅款。
黃文彬律師,擅長合同、刑事辯護、公司法務等,畢業於中山大學新華學院,曾為佛山市禪城區多家派出所提供民事調解、諮詢等法律服務;現為廣東某玻璃公司及其旗下十多家分公司提供公司法務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