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款中關於保險金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合法權利,但絕不意味著“老賴”們欠債就可以不還。所謂的“保險避債”並非所有保險產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現債務隔離。保險營銷人員應避免虛假宣傳,切忌大幅渲染保險的所謂“避債功能”。
近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與多家保險公司釋出《關於建立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明確了人身保險屬於可強制執行責任資產。這是繼江蘇、廣東、北京等地之後,又一地確認“人身保險金不具有‘避債功能’”,這對於打擊“老賴”逃避償債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保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於是,在金融產品市場裡,就有保險營銷人員一度將人身保險的“避債功能”吹得神乎其神。在他們口中,彷彿債權人遇到購買了特定的人身保險產品的“老賴”就沒轍,債權人不僅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能要求用保險金償還債務。
事實果真如此嗎?答案是否定的。保險金是指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符合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給付的款項。相關法律條款中關於保險金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金的合法權利,但絕不意味著“老賴”們欠債就可以不還。
我國的人身保險類產品主要包括人壽險、傷害險和健康險三種。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性權益包括依保險合同約定,可領取的生存保險金、現金紅利、退保可獲得的現金價值(賬戶價值、未到期保費),依保險合同可確認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險金,及其他權屬明確的財產性權益。司法部門在執行時也會考慮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目前,各地相關部門對壽險保單是否可以“強制執行償還債務”有不同意見,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常見的“買保險無法避債”情形包括:人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險金不知道該給誰;人壽保險合同是欠債之後購買保險的,大機率不能避債;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也可能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當然,在實際清償債務的執行中,並非所有保險金都會被強制執行。比如,孩子作為身故保單受益人收到的保險金,一般不在父親債務之內。又如,夫妻給自己投保,將子女當作保單受益人,即便夫妻債務纏身,通常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說白了,監管部門的主要目的是打擊“老賴”們利用購買保險產品故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並非為了限制正常購買保險的行為。
保險是保障居民財產和財富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絕不是逃脫個人債務的“避風港”。所謂的“保險避債”並非所有保險產品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實現債務隔離,特別是萬能型、分紅型、投資連線型等人壽保險具有一定財富傳承功能,將其用於避債或將算盤落空。保險營銷人員應避免虛假宣傳,切忌大幅渲染保險的所謂“避債功能”及利用保險轉移資產的“特殊功效”。
金融消費者必須明晰,無論購買多少人身險產品,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所得。倘若涉嫌非法所得錢財,司法部門照樣可以凍結、執行保險。如果有人在財務狀況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可能被判無效。
對於債權人而言,要密切關注“老賴”購買保險合同是否指定受益人。惡意避債行為通常是“老賴”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將自己財產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轉到受益人的手裡,使得自己看似無錢償債,達到避債目的。當發生債務糾紛時,債權人可查詢“老賴”是否擁有人身保險保單並尋找其惡意避債的證據,及時上訴推動保險合同的撤銷,力爭挽回損失。(周琳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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