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中國證券報記者黃一靈 黃靈靈)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分別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稽核規則適用指引第3號——稽核重點關注事項》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稽核業務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稽核重點關注事項》,對公司債券稽核中的重點關注事項及相關資訊披露要求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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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看,滬深交易所圍繞公司債券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及資訊披露要求開展稽核,重點關注發行人公司治理及組織機構執行情況、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結構與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特定情形發行人的資訊披露及中介機構的相關核查情況。
公司治理及組織機構方面,對存在重大負面輿情、嚴重失信行為、股權結構與管理層不穩定、非經營性往來佔款與資金拆借餘額較大、對外擔保金額較高、資金集中歸集等情形的發行人,要求其細化對相關事項的披露,說明對償債能力的影響。
財務資訊披露方面,對存在有息債務結構發生大幅變化、短期債務佔比顯著上升、“存貸雙高”、大額資產受限、現金流或盈利缺乏穩定性等財務指標明顯異常、財務資料變化較大的發行人,要求其披露具體原因及合理性。
特定情形發行人方面,重點關注發行人是否屬於“母弱子強”的投資控股型發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評級下調、債務違約記錄等需要關注的情形,並對城市建設類企業和房地產企業等特定型別發行人資訊披露要求進行了特別明確。
中介機構執業要求方面,重點關注中介機構對相關事項的核查工作以及執業質量評價記錄情況。要求主承銷商提交承銷機構及專案負責人近兩年內承銷債券違約情況,對於存在嚴重負面執業記錄的,將加大稽核問詢力度,推進實施分類稽核,對其申報的專案從嚴稽核。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編制了主承銷商關注事項核查對照表,對稽核重點關注事項進行歸納和提煉,方便主承銷商逐項對照核查,提高債券稽核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