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資本邦瞭解到,南京麥瀾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瀾德”)回覆科創板首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科創板首輪問詢中,上交所就麥瀾德科創板定位、核心技術來源、發行人產品、收入、銷售客戶、成本及毛利率、銷售費用等13個問題進行問詢。
關於核心技術來源,根據申報材料和公開資料,公司系實際控制人楊瑞嘉、史志懷等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出資創立,股權由親屬或朋友代持。公司設立後至報告期內,偉思醫療連續提起專利權糾紛訴訟,導致公司擁有的“一種陰道電極”等多項重要專利被法院判定為楊瑞嘉等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於偉思醫療。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結合公司歷史沿革、發行人及其創始股東與偉思醫療存在的訴訟情況,梳理發行人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的形成脈絡,是否存在來源於偉思醫療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並充分論證發行人是否具備獨立完整的研發體系和研發能力;(2)發行人與偉思醫療的專利權訴訟和相關民事糾紛是否已經徹底解決,並審慎評估後續涉訴風險以及是否會對發行人產品研發、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3)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等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出資創立發行人並由他人代持股權是否違反其與偉思醫療的相關合同約定或偉思醫療的內部規定,充分分析是否存在法律糾紛風險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麥瀾德回覆稱,公司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具有清晰的形成脈絡,並始終遵循自主創新(含合作研發)和市場化的內在邏輯,三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是公司快速發展的內在驅動力。
公司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均具有清晰的形成脈絡和內在發展邏輯,該等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不存在來源於偉思醫療或其他第三方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1、結合上述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的歷史形成脈絡,公司核心技術、專利及主要產品主要形成於第二階段及之後,且核心技術、主要產品均有研發進度規劃與研發過程記錄,相關專利均有準確、真實的申請依據與有效的授權憑證。公司現有的核心技術體系和產品結構系基於持續的研發投入及長期的技術積累並在研發團隊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
2、因公司初創階段取得的部分專利系實際控制人等人自偉思醫療離職後1年內取得的成果,偉思醫療據此對公司擁有的9項專利涉及職務發明提起專利權屬訴訟,相關案件以偉思醫療勝訴或者撤訴而告終。公司與偉思醫療之間的專利糾紛情況詳見本題“(二)發行人與偉思醫療的專利權訴訟和相關民事糾紛是否已經徹底解決,並審慎評估後續涉訴風險以及是否會對發行人產品研發、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相關內容。公司已在相關判決生效時及時履行了相關義務,公司目前所擁有的核心技術、專利及主要產品均不涉及上述已判決歸屬於偉思醫療的專利,相關訴訟未對公司發展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除與外部機構合作研發取得的成果外,公司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的研發人員或專利發明人等均系公司正式員工(含在任及離任),各項核心技術、專利和主要產品的形成過程均未利用員工曾任職單位的物質條件,不屬於員工曾任職單位的職務成果。上述研發人員已就上述事項出具了《宣告函》,確認自原單位離職時均未與原單位簽署過競業禁止協議或保密協議,與原任職單位不存在尚未終結的人事、勞動、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糾紛。
公司持續加大研發投入,擁有一支專業紮實、結構合理的研發團隊,經過多年發展技術儲備豐富,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截至本回復出具日,公司與偉思醫療之間無尚未了結的專利權訴訟和相關民事糾紛。
偉思醫療與公司及公司股東楊瑞嘉、史志懷、陳彬、周乾等人之間曾因職務發明而引致的專利權屬糾紛及因專利權屬糾紛而引致的專利侵權糾紛,相關案件現已了結。
根據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就公司現有主要產品與偉思醫療截至2021年8月25日所享有的83項授權專利進行比對分析,並於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關於南京麥瀾德主要產品專利侵權風險的法律意見》,經分析其結論意見為:“主要產品均未落入偉思醫療專利的保護範圍,對偉思專利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低。”
關於科創板定位,上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共有專利的形成過程以及主要權利義務約定;結合8項專利在發行人產品中的具體應用情況,說明均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具體依據,相關專利目前與偉思醫療等企業是否存在權屬糾紛或潛在風險,並進一步論述發行人專利數量是否滿足科創屬性相關要求。
發行人與華中科技大學共有專利的形成過程如下:2017年,銳詩得委託華中科技大學進行軟體外骨骼機器人康復手開發;2018年,該研究專案完成,形成研究成果,並由銳詩得和華中科技大學共同將該研究成果申請專利;2020年,銳詩得和華中科技大學共同作為專利權人獲得專利授權。
目前,銳詩得負責繳納共有專利的年費。銳詩得與華中科技大學未對共有專利所涉及的主要權利義務作出任何約定或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五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銳詩得對於該共有專利系自主實施,不存在許可他人實施等需向共有人分配收益的情況,且雙方未就收益分配進行專門約定,故銳詩得無需向共有人分配因自主實施專利所獲收益,符合上述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上述專利中,除部分系與華中科技大學共有外,其他發明專利均系發行人研發人員利用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資源或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均為研發人員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任職時的職務發明,與研發人員原任職單位無關,不存在權屬糾紛。
綜上,發行人上述發明專利均已應用於主營業務產品中,該等產品均已銷售並形成主營業務收入。因此,發行人主營業務收入與發明專利相匹配,滿足“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5項以上”的規定,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科創屬性評價標準一中關於發明專利的指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