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徐然)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釋出《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推出4項最佳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可簡單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這些措施將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法遵從,最佳化營商環境。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
可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一直以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從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公告》實施後,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透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評補申請表》進行自願參評。
此外,為進一步最佳化納稅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複評的基礎上,《公告》還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制:即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釋出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持有異議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併稽核調整,並按時釋出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複核情況自我查詢服務,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
納稅信用起評分和
D級評價管理規則適度放寬
按照現行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資訊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沒有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記錄”。
而隨著稅務部門不斷最佳化執法方式,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納稅人在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覆蓋面較低,因此大部分納稅人將從90分起評。
此次調整後的規則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該規定將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數量。
為更好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還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於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於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
同時,為支援企業及早改善納稅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在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做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後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則。
點選
兩增加 兩調整
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迦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來源:廈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