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昨日,東鵬控股(003012.SZ)收到深交所關於對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51號)。
東鵬控股於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2021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3400-5100萬元。但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2021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54億元,較原預計區間範圍差異幅度較大。
監管函指出,東鵬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 年修訂)》相關規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51號
廣東東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於2022年1月29日披露《2021年度業績預告》稱預計2021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3,400-5,100萬元。但你公司於2022年4月29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你公司2021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5,362萬元,較原預計區間範圍差異幅度較大。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和第5.1.3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