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6日訊 日前,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披露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林傑)》(〔2021〕30號)顯示,當事人林傑因內幕交易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雷能”,300593.SZ)股票,被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罰沒合計43.36萬元。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6月,新雷能為推進戰略發展,開始謀劃併購重組事項。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002673.SZ)為新雷能併購重組事項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2017年9月5日,新雷能董事長及總經理王某、董事會秘書王某燕與西部證券投行北京二部負責人及保薦代表人李某、投行高階副總裁陳某利成立“西部-新雷能投融資”微信聊天群。陳某利在群中向王某介紹武漢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力科技”,830840),表示永力科技的第一大股東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000009.SZ)對新雷能感興趣。
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陳某利在群中陸續傳送永力科技收購方案、業績補償預算等檔案。2017年11月6日,陳某利在群中稱“中國寶安希望能全部收購其52%的股權(現金+股份的方式)…可以參與業績對賭,但估值希望可以再提高”。王某微信回覆“原則同意,不提高估值”。
2017年11月30日,王某與中國寶安副總經理張某在深圳見面,談到永力科技的企業規模、競爭對手等,就後續推進該專案形成共識。2017年12月10日左右,王某向張某表示對永力科技有併購意向。2017年12月11日,王某向張某表示希望去永力科技盡職調查。2017年12月13日,張某表示可以安排盡職調查團隊進場,王某表示可以簽署保密協議和投資框架協議。2018年1月9日,王某考察永力科技,張某及永力科技經營團隊陪同。
2018年1月18日,中國寶安收到新雷能傳送的《收購意向》。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釋出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22日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釋出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初步確定本購買資產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釋出現金收購永力科技52%股權的公告及本次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暨股票復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復牌。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判定,新雷能購買永力科技52%股權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於2017年12月11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王某為新雷能董事長及總經理,負責資本運作及併購業務,是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
林傑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存在聯絡接觸。林傑為永力科技總經理。2018年1月9日,林傑接待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考察永力科技,於當日晚間一起吃飯。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林傑使用手機操作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新雷能”22600股,買入金額463032元,交易資金為自有資金。截至2019年5月9日,“林傑”證券賬戶將“新雷能”全部賣出,盈利10.84萬元。
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指出,林傑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決定:沒收林傑違法所得10.84萬元,並處以32.52萬元罰款。
新雷能官網顯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是研發製造功率微模組(晶片型電源)、模組電源(含混合積體電路)、定製電源、大功率電源及供配電電源系統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程式碼300593)。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上述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為王彬,於2014年12月25日至今任新雷能董事長、總經理。新雷能2021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王彬,王彬持股比例為21.77%。
永力科技2018年年報、2021年半年報顯示,林傑於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任永力科技總經理,於2016年10月21日至今任永力科技董事;永力科技控股股東為新雷能,持股比例為52%;永力科技實際控制人為王彬。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釋出《關於籌劃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顯示,為推進公司戰略發展,正在籌劃重大事項,涉及購買資產,公司目前尚未聘請中介機構,交易方式尚未確定。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自2018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開市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釋出《董事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顯示,經公司與有關各方的核實和論證,初步確定本次購買資產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經公司向深圳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5日(星期一)開市起轉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式繼續停牌。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釋出《關於現金收購武漢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股權的公告》顯示,新雷能擬以現金26000萬元收購中國寶安持有的永力科技52%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永力科技將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不屬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同日,新雷能釋出《關於本次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暨股票復牌的公告》顯示,根據計算結果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本次資產收購已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為此,新雷能本次交易由重大資產重組轉為一般資產收購事項。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將於2018年3月27日(星期二)開始起復牌。
相關規定: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透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林傑)
〔2021〕30號
當事人:林傑,男,1963年8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林傑內幕交易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雷能)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7年6月,新雷能為推進戰略發展,開始謀劃併購重組事項。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證券)為新雷能併購重組事項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2017年9月5日,新雷能董事長及總經理王某、董事會秘書王某燕與西部證券投行北京二部負責人及保薦代表人李某、投行高階副總裁陳某利成立“西部-新雷能投融資”微信聊天群。陳某利在群中向王某介紹武漢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力科技),表示永力科技的第一大股東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安)對新雷能感興趣。
2017年10月24日至10月28日,陳某利在群中陸續傳送永力科技收購方案、業績補償預算等檔案。
2017年11月6日,陳某利在群中稱“中國寶安希望能全部收購其52%的股權(現金+股份的方式)…可以參與業績對賭,但估值希望可以再提高”。王某微信回覆“原則同意,不提高估值”。
2017年11月30日,王某與中國寶安副總經理張某在深圳見面,談到永力科技的企業規模、競爭對手等,就後續推進該專案形成共識。
2017年12月10日左右,王某向張某表示對永力科技有併購意向。
2017年12月11日,王某向張某表示希望去永力科技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13日,張某表示可以安排盡職調查團隊進場,王某表示可以簽署保密協議和投資框架協議。
2018年1月9日,王某考察永力科技,張某及永力科技經營團隊陪同。
2018年1月18日,中國寶安收到新雷能傳送的《收購意向》。
2018年1月22日,新雷能釋出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1月22日起停牌。
2018年2月5日,新雷能釋出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初步確定本購買資產事項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018年3月27日,新雷能釋出現金收購永力科技52%股權的公告及本次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說明暨股票復牌的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27日起復牌。
新雷能購買永力科技52%股權事項,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於2017年12月11日,公開於2018年3月27日。王某為新雷能董事長及總經理,負責資本運作及併購業務,是本案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林傑內幕交易“新雷能”情況
(一)林傑內幕資訊敏感期內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存在聯絡接觸
林傑為永力科技總經理。2018年1月9日,林傑接待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考察永力科技,於當日晚間一起吃飯。
(二)賬戶交易、控制使用、資金情況
“林傑”證券賬戶2014年6月4日開立於長江證券武漢珞瑜路營業部,其本人控制使用該賬戶。內幕資訊敏感期內,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林傑使用手機操作本人證券賬戶買入“新雷能”22,600股,買入金額463,032元,交易資金為自有資金。截至2019年5月9日,“林傑”證券賬戶將“新雷能”全部賣出,盈利108,404.71元。
(三)賬戶交易特徵
內幕資訊敏感期內,林傑與內幕資訊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後,首次交易“新雷能”,交易量和交易金額較其他股票明顯放大,買入意願強烈,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明顯異常。林傑對此沒有合理解釋和正當資訊來源。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傑在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存在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林傑違法所得108,404.71元,並處以325,214.13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