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財經出品 文|李萬民 編|深海
9月22日,天山生物復牌,開盤即跌停,報27.73元/股,隨後在資金的暴力開啟跌停板,後再度掉頭向下,至上午收盤,股價報收於28.58元,下跌17.54%。
在此前一天,證監會表示,近期,"天山生物"等股票價格短期異常波動,市場高度關注,證監會對有關異常交易立案調查。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切實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與此同時,天山生物也在9月21日公佈了核查結果,稱目前經營情況及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於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處於籌劃階段的其他重大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股價暴漲期間,還牽出一起冒名事件。
股價一度暴漲5倍
天山生物是一家畜牧業上市企業,是國內最大的牛品種改良產品及服務提供商之一。2012年4月,天山生物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上市以後,天山生物的業績有一半時間在虧損,營收從2016年達到頂峰的3.75億元后一路下滑。2018年,天山生物因收購大象廣告遭遇"合同詐騙"造成年內鉅虧19.5億元,相當於虧掉了整個公司的市值。2020年上半年報公佈後,天山生物歸母淨利潤虧損764.79萬元,基本面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8月19日,天山生物股價毫無徵兆地漲停,當日漲幅達9.95%,報收於6.41元/股。此後20天,天山生物屢次漲停,至9月8日收盤,公司股價已累計上漲約5倍,共11次登上龍虎榜。天山生物股價暴漲引發深交所關注。自9月9日開市起,天山生物停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天山生物的業績並不足以支撐股價。從公司基本面看,天山生物2018年、2019年連續虧損,2020年上半年歸母淨利潤為-764.79萬元。
公開披露資訊顯示,其全資子公司通遼天山牧業從事肉牛育肥業務,截至目前存欄量596頭,且尚未出欄,經營時間較短,未對公司收入和利潤產生貢獻,公司近期經營情況及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此外,公司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正處於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階段。
公司業績不佳,股價仍然暴漲,究竟是為什麼?9月3日,深交所將天山生物列入重點監控股票,並分析認為,8月19日以來9個交易日,天山生物股票交易炒作跡象十分明顯,短線資金接力炒作,大量投資者盲目跟風,機構投資者參與度低。但在深交所提醒之後,天山生物股價依然漲停。
直到9月8日,深交所再次表示,監控中發現,部分投資者在交易"天山生物"等股票過程中存在異常行為,深交所對相關投資者從嚴採取監管措施,全面排查交易情況,第一時間將異常交易線索上報稽查部門。同時,天山生物因股價大幅上漲,觸發異常波動標準,深交所依規再次對其要求停牌核查。
"爺公司"被冒名頂替
天山生物的股價炒作,將公眾目光吸引到了此事的"獲益者"——天山生物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李剛身上。
天眼查顯示,天山生物控股股東為天山農牧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天山農牧業),天山農牧業的全資控股股東為智本正業,而李剛是智本正業持股98%的實際控制人。股權穿透後,李剛持有天山生物21.68%股份。截至9月8日收盤,天山生物的股價達到34.66元/股,李剛的財富增值近20億元,超過8月19日之前天山生物的市值。
然而,雷達財經搜尋智本正業官網,卻發現這是一家網際網路股票配資公司。官網介紹,智本正業是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股票配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主要從事證券軟體研發、金融資訊服務等業務。公司提供股票配資服務,槓桿可達2-10倍,VIP會員的配資槓桿最高可達12倍,最高可配2000萬元。
在媒體相關報道發出後,智本正業和天山生物表示,這並非事實。公司網址使用權已於2020年3月21日到期,因未續費目前無法使用。目前公司無網站,已向上海浦東新區網安中心舉報,並已向上海市通訊管理局發出ICP備案登出申請。該網站,是冒用了智本正業的公司名稱。
雷達財經以投資人身份聯絡到微信名為"智本正業"配資網站客服,問及公司目前情況,客服稱,還在正常運營,沒有影響。當雷達財經問及最近媒體報道"智本正業網站被假冒"一事,客服稱,"這是天山生物最近成為了熱點事件,做了一下公關,你自己都不懂得想一下嗎?這些都是公關的,這樣的話,我們配資平臺才可以繼續進場執行,也不會被監管,懂吧?"
配資公司冒用智本正業名義、營業執照的行為如果屬實,將會觸犯哪些法律法規?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律師向雷達財經表示,如果冒用別的公司的名義或營業執照: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如果冒用別的公司名義或營業執照與第三方簽署合同:可能觸犯《民法總則》第五十二條關於"欺詐導致合同無效"的規定、也可能觸犯《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關於"欺詐導致合同可撤銷"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李亞還表示,該行為也可能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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