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損失核定”支援證券代表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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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5月15日電(記者潘清)來自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的訊息稱,由其提供損失核定支援的飛樂音響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宣判,成為新證券法施行及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代表人訴訟+專業機構損失核定”的首次全面實踐。
新證券法確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後,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投資損失數額、證券侵權行為以外其他風險因素導致的損失扣除比例等進行核定。
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受上海金融法院委託,對上述案件中投資者的損失進行核定。
據悉,中證法律服務中心採用了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買入均價,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參考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同步指數對比法”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這一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時點、權重,以客觀、精準反映每個投資者持股期間受系統風險因素影響的程度。
法院採納了中證法律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即投資者應獲賠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對上述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公開宣判。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315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逾39萬元。
中證法律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心自2019年開展損失核定業務以來,在推進司法改革和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最佳化營商環境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心累計接受全國16家法院涉及25起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的損失核定委託,累計核定1.39萬人次,核定損失金額達22.66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