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起永煤債券違約事件,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捲入風暴口。11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官網釋出訊息稱,海通證券及其子公司涉嫌為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煤控股”)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等違規行為,將對其展開自律調查。
餘波又起
涉嫌協助違規發債
最近一段時間,信用債市場頻繁出現違約,而高等級信用債永煤債的突發違約直接引爆市場情緒。11月18日,交易商協會官網訊息稱,在對永煤控股開展自律調查時,發現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為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交易所市場公司債券。
11月10日,永煤控股釋出公告稱,因流動資金緊張,“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額償付本息,已構成實質性違約,違約本息金額共計10.32億元。公開資料顯示,永煤控股是河南省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控股股東為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河南省國資委。
永煤債違約一事發生後引起市場一片譁然。券商投行人士何南野評價稱,永煤控股屬於國企,相比民企,其違約對市場的負面影響是比較大的,對整個信用債市場都是較大的衝擊,也對信用債價格和利率產生了較大的波動。
11月12日,交易商協會發布公告稱,永煤控股於2020年10月20日發行“20永煤MTN006”後迅速發生實質性違約,將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是否有效揭示風險並充分披露、是否嚴格履行相關職責啟動自律調查。
緊急回應
配合自律調查
在11月18日釋出的公告中,交易商協會還提到將對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開展自律調查。如調查中發現相關機構存在操縱市場等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惡劣行為,將予以嚴格自律處分,並移交相關部門進一步處理。
針對此事可能對公司業務造成的影響,北京商報記者致電海通證券董秘辦,但電話未被接聽。不過,11月18日晚間,海通證券緊急釋出公告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自律調查的相關工作,嚴格執行交易商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若確認違規,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按照違規程度的不同,可能處以通報批評、罰款等相關的處罰。受處罰可能對公司業務產生不利影響。一是會導致客戶的流失,新業務開發受阻,二是影響公司的品牌聲譽,對公司其他業務也造成不利的影響。”何南野評價道。
何南野還提到,對於該事件,海通證券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控。一是對該事件啟動應急機制,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調查。二是開展自查,重新梳理內控機制,發現問題點,進一步防範風險的產生。三是重新改革公司的激勵機制,對業務人員進行適當的收入遞延。
風控教訓
券商債券業務敲警鐘
隨著市場上債券違約頻發,券商作為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受到行政處罰和民事追責的事例不斷增多,亟待敲響風控警鐘。
針對券商在承銷債券時需要注意及規避的問題,券商業資深人士王劍輝認為,大概有三方面。首先,承銷商可能在盡調層面不充分,沒有在風控提出相關意見時高度重視或採取防範性措施。其次,在債券發行時可能面臨不能足額髮行甚至發行失敗的情況,因此承銷商出於私利會去組成承銷團以保證債券發行成功,而在向承銷團推薦的過程中可能存在對相關資訊不完全披露的可能性,也在一定程度上誤導市場。此外,承銷商也可能在定價上存在誤導行為,使發行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情況。
年內已有多家券商因債券承銷業務而栽跟頭,7月19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釋出公告稱,國泰君安、海通證券、中金公司、平安證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天風證券、中信證券、中信建投等8家公司在中核融資租賃公司債券發行招標過程中,存在承銷費報價偏低的情況,引發市場質疑。同時,中證協宣佈對相關事宜啟動自律調查,並對相關機構採取自律措施。
此外,券商因承銷債券違規而收罰單的情形也屢見不鮮。比如6月30日,證監會接連下發7張罰單,對6家券商及1名業務負責人點名批評,處罰原因均與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涉及券商包括紅塔證券、山西證券、萬和證券等。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李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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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嚴禁發行人“自融”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受市場環境等多方因素影響,今年以來債券違約進入高發期,為進一步提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的規範化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11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釋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嚴禁發行人“自融”,強化市場行為規範。《通知》指出,禁止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打擊“結構化發行”違規行為;透過事先、事後的承諾、核查和披露,以市場化方式加強發行人的行為約束;強化承銷機構、投資人等管理要求,明確禁止協助行為,嚴格履行報告義務,壓實市場各方責任。
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對關聯方認購的披露要求,以“事先承諾披露”結合“事後結果披露”,保障投資人知情權;細化關聯方認定標準,區分關聯方以自有資金、透過資管產品等認購的分類披露要求,提升市場操作性和規範化;加強關聯方認購債券獨立客觀公允、程式依法合規的行為規範以及主承銷商的盡職履責要求。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通知》明確提出嚴禁“自融”和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主要是債市發行方的這些違規行為和不規範操作破壞市場秩序、扭曲市場資源配置機制,損害了投資人合法權利,不利於債市健康發展。本次《通知》對嚴禁發行人“自融”、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兩方面不規範行為認定標準等方面進行細化,明確各方義務、責任,有助於提升相關規範的可操作性。
此外,交易商協會還進一步提升簿記發行操作規範,維護簿記發行秩序。嚴格按照《民法典》關於合同締結誠實信用原則,進一步強調發行人調整簿記時間、利率區間等應事前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第一時間通知到投資人,確保投資人的知情權。
明確延長簿記時長不低於1小時的最低要求,預留投資人操作時間,切實保證投資人撤銷或變更要約的權利。明確常規情況和特殊情況下最晚截標時間,平衡境內外投資人和發行人的實際需求,減少合規操作風險,維護簿記發行良好秩序。
“本次《通知》主要是針對我國債券市場發展過程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管理層加快補齊制度短板,進一步明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相關環節的操作規範,強化自律管理和處分。”周茂華強調稱,這有助於維護市場良好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債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而為進一步規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交易商協會將加強自律管理和處分。《通知》指出,協會將對相關機構開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檢查,各市場主體發現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機構及人員存在違反協會自律規則的行為,可向協會舉報或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