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1日訊 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證監會發現該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將補繳所得稅滯納金計入當期損益導致2017年多計淨利潤501.64萬元、收入確認方面合同訂單不完整且客戶簽收單等重要單據缺失、部分人員薪酬以發票報銷方式支付且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證監會判定,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年6月4日報送的招股書中顯示,公司主營業務為分散染料及其濾餅的研發、生產及銷售,主要產品為分散染料,用於滌綸及其混紡織物的染色。公司控股股東為福萊蒽特控股,持股比例38.97%,李百春及李春衛姐弟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徐峰、董超。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檔案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檔案,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稽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福萊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將補繳所得稅滯納金計入當期損益導致2017年多計淨利潤501.64萬元、收入確認方面合同訂單不完整且客戶簽收單等重要單據缺失、部分人員薪酬以發票報銷方式支付且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