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銀保監會官方微信公眾號釋出訊息稱,2020年10月,銀保監會出臺《銀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個人投融資行為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全面規範幹部及其近親屬投融資行為。截至目前,銀保監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職人員2.7萬人報告了個人投融資行為資訊,其中存在禁止性行為的429人(佔1.57%),存在報告性行為的916人(佔3.35%),已處置清理106人次,正在處置且已實行公務迴避35人次,短期內難以處置完成但已進行報告備案353人次。
據瞭解,《規定》的出臺旨在深化金融反腐敗,斬斷“圍獵”和甘於被“圍獵”的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的關係網;對於紮緊織密制度“籠子”,規範幹部廉潔從政行為、防範利益衝突,推進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系統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經商辦企業也在規範範圍
據介紹,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在規範員工投融資行為方面均有相應的制度,但不同制度存在一些差異。與此同時,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市場上投融資形式日益豐富,對規範銀行保險監管幹部投融資行為提出了新的挑戰。
此次《規定》的出臺,正是對原銀監會、原保監會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及調整,對銀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投融資行為分別提出“11個不得”“8個不得”的禁止性行為,以及5條報告性行為。
為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監管實際的需要,《規定》將原規範的“投資行為”擴充套件為“投融資行為”,即銀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投資、融資、經商辦企業、金融交易和其他營利性行為。
為體現從嚴要求,對工作人員近親屬經商辦企業的適用範圍從“領導幹部”擴大到“系統工作人員”。其中“近親屬”指系統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針對金融產品種類多樣、底層資產複雜、創新迅速等特點,明確投融資紀律“紅線”為“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違背正常市場交易的價格、條件、程式等,投資金融產品或者開展其他投融資活動”。
禁止工作人員投資或間接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
由於規範投融資行為關係每一位系統工作人員切身利益,《規定》把握寬嚴尺度,保證規範和約束的質量和效果。在投資上市股票方面,將工作人員和近親屬禁止投資上市公司股票的範圍規定為“直接監管的上市法人機構”。
在工作人員融資方面,考慮到滿足基礎性、必要性的生活需要,允許購買商品住房、商業住宅、車位、儲藏間等購房類融資。在融資擔保方面,除允許工作人員為近親屬在非直接監管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外,禁止其他擔保行為。
另外,考慮客觀實際,《規定》還明確了投融資行為禁止性事項的例外情形。比如,在投資非上市股權方面,禁止工作人員投資或間接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同時允許因繼承、股票退市持有非上市的非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禁止近親屬投資非上市的被監管機構股權,同時允許員工持股或者股票退市、繼承持有等例外情況。對這些例外情形,明確規定均需如實報告,並視情采取相應的履職迴避、逐步退出等措施。
禁止性行為涉及金額1.6億元 一把手有9人
系統工作人員投資非上市企業股份和近親屬投資非上市被監管機構股份是報告數量較多的兩類禁止性行為,分別佔系統工作人員、近親屬禁止性行為的63.11%、84.69%。
據統計,禁止性行為涉及總金額1.6億元,主要集中在處科級幹部,其中一把手9人,均為銀保監分局局長。近半數的禁止性行為發生在系統工作人員入職以前。
報告性行為方面,主要集中在近親屬因員工持股、股票退市等形成持有或間接持有非上市被監管機構股份。
已處置禁止性行為106人次 有人自願放棄銀保監局錄用資格
對已發現的問題,銀保監會系統目前已處置禁止性行為106人次,正在處置且已實行公務迴避35人次;對於短期內難以完成處置的,比如受限於非上市被監管機構或企業股份特別是一些農合機構股權的流動性較低,P2P“爆雷”且平臺停止運營等客觀因素,進行報告備案353人次。
針對個別幹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實施組織處理18人次、紀律處分4人次。個別分局個別幹部因違規經商辦企業、辦理貸款或為企業擔保,被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浙江銀保監局個別擬錄用新員工,因持有非上市企業股份,經政策宣導,本人綜合考慮後自願放棄錄用資格。
穩妥處置存量 建立動態報告機制
據介紹,《規定》出臺前,上海銀保監局、浙江銀保監局、廣東銀保監局和駐會紀檢監察組辦公室、黨委組織部作為試點單位,已開展先行先試,為《規定》出臺提供了可借鑑的經驗。
《規定》下發以後,銀保監會機關各部門、系統各單位透過集中輔導、黨支部學習、組織測試等方式開展宣傳學習2439次,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為幹部提供政策解答4084次。山西銀保監局、內蒙古銀保監局、四川銀保監局圍繞工作人員或近親屬因歷史原因持有非上市銀行、企業股權問題,會同當地人民銀行、股權交易中心等單位進行股權轉讓清理。
對於下一步工作,銀保監會表示,一是穩妥處置存量。對於短期內難以處置的農合機構股權、企業股份、P2P產品等,要求幹部先行報告備案,建立臺賬跟進管理監督,做好後續整改跟蹤。
二是完善報告機制。將《規定》納入新招錄人員入職培訓內容,做好政策輔導和解釋,規範入職首次報告;針對工作人員因崗位、職責調整,構成新的崗位、職責衝突的,督促做好即時報告,建立動態報告機制。
三是強化宣傳教育。推動廣大幹部加強對近親屬的政策宣講與溝通,爭取理解和支援,督促近親屬配合做好處置清理工作,將規範個人投融資行為作為強化金融監管內部治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共同建設維護好清廉金融監管文化。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