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日訊 今日,深交所對卓勝微(300782.SZ)下發關注函。深交所要求卓勝微說明相關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業績考核指標向相關人員輸送利益的情形等事項。
關注函顯示,2020年11月30日,卓勝微對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為後續年度營業收入均值較2019年營業收入的增長率。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65%、55%,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而卓勝微2020年前三季度已實現營業收入19.72億元,同比增長100.27%;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別實現營業收入4.51億元、5.47億元和9.75億元。
對此,深交所請卓勝微結合公司收入確認政策、主要產品的委託生產、銷售發貨和收入確認週期,以及主要客戶訂單簽署、預計銷售發貨、確認收入情況及對應時間節點等,詳細說明卓勝微11月30日披露激勵計劃時,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是否已經基本確定、設定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考核指標顯著低於2020年前三季度已實現營業收入增長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將其作為第一個歸屬期考核年度、後續歸屬期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考核組成部分是否客觀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於股權激勵作用的發揮。
根據考核指標測算,卓勝微2020年第四季度實現營業收入5.23億元、3.72億元激勵物件即可按100%、80%獲取股份。請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歷年第四季度營業收入佔比情況、2020年第四季度需實現營業收入的同比增長情況、以及行業週期性發展特徵、同行業可比公司第四季度營業收入佔比情況等,詳細說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實現營業收入目標設定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實際情況。
結合上述答覆進一步充分論證相關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業績考核指標向相關人員輸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利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20年11月30日,卓勝微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顯示,滿足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為: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為2020-2023年四個會計年度,每個會計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年的營業收入值(15.12億元)為業績基數,考核各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定比業績基數的增長率。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65%、55%,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第二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增長率不低於80%、70%,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第三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增長率不低於100%、90%,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第四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增長率不低於120%、110%,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
2020年10月26日,卓勝微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顯示,2020年1-9月公司已實現營業收入19.72億元,同比增長100.27%。
以下為關注函原文:
關於對江蘇卓勝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
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524號
江蘇卓勝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30日,你公司對外披露《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為後續年度營業收入均值較2019年營業收入的增長率。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個歸屬期業績考核指標為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65%、55%,則激勵物件分別按100%、80%獲取股份。而你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已實現營業收入19.72億元,同比增長100.27%;其中,第一至第三季度分別實現營業收入4.51億元、5.47億元和9.75億元。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核查並說明如下事項:
1.結合公司收入確認政策、主要產品的委託生產、銷售發貨和收入確認週期,以及主要客戶訂單簽署、預計銷售發貨、確認收入情況及對應時間節點等,詳細說明你公司11月30日披露激勵計劃時,公司2020年營業收入是否已經基本確定、設定2020年營業收入增長率考核指標顯著低於2020年前三季度已實現營業收入增長率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將其作為第一個歸屬期考核年度、後續歸屬期營業收入累計值的均值考核組成部分是否客觀公正、清晰透明,是否有利於股權激勵作用的發揮。
2.根據考核指標測算,你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實現營業收入5.23億元、3.72億元激勵物件即可按100%、80%獲取股份。請結合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歷年第四季度營業收入佔比情況、2020年第四季度需實現營業收入的同比增長情況、以及行業週期性發展特徵、同行業可比公司第四季度營業收入佔比情況等,詳細說明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需實現營業收入目標設定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實際情況。
3.結合上述答覆進一步充分論證相關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刻意降低業績考核指標向相關人員輸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利益。
請獨立董事、監事會和獨立財務顧問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請你公司就上述事項做出書面說明,在2020年12月9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報送我部並對外披露,同時抄送江蘇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處。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