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商業銀行法後,金融業又一重要法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央行的法定職責將得到極大的擴圍。
10月23日,央行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修訂草案”),現向社會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人民銀行法自1995年頒佈實施以來的第二次大修,上一次修訂還是十餘年前。
近十多年來,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出現重大變化,國際上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可以說,此次我國修訂人民銀行法,既是落實國內建設現代化中央銀行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也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趨勢。
央行表示,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在此基礎上,黨中央、國務院對央行履職提出了新要求,如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統籌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負責金融業綜合統計,加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這些內容需要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充分體現,為改革做好法律保障。修訂草案共9章73條,是在總結近年來金融宏觀調控和風險處置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條件成熟、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修法中予以體現,同時充分借鑑危機後各國中央銀行立法先進經驗及相關國際準則。
補宏觀審慎政策的制度空白
對比現行的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對央行的法定職責進行了極大的擴圍,將現行的央行13項法定職責擴充至19項。新增明確央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修訂草案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迴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並明確央行可以運用的宏觀審慎政策工具:
一. 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動態撥備計提以及針對特定部門資本要求等資本管理要求;
二. 金融機構槓桿率、貸款價值比、貸款收入比、風險資產權重、同業資產(負債)比例要求以及大額風險敞口限制等資產管理要求;
三. 金融機構流動性覆蓋比例、淨穩定融資比例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四. 風險準備金等逆週期調節工具;
五. 交易費率、保證金比率、槓桿率等金融市場或金融基礎設施管理工具;
六. 宏觀審慎壓力測試;
七. 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賦予央行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符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主流趨勢。央行表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開始重新審視中央銀行職能定位,普遍從法律層面強化中央銀行在加強宏觀審慎管理、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能,突出中央銀行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作用。許多國家的央行(貨幣當局)在處理金融危機過程中實行了變革,增加新的職責,創新監管手段。央行認真跟蹤研究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動態,並結合我國國情總結其中的有益經驗,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中予以體現。
強化監管“長牙齒”,豐富央行檢查處罰手段
除了法定職責極大擴容外,修訂草案另一顯著的變化在於豐富央行的監管措施。與法定職責執行相配套的,修訂草案健全並擴充央行履職所需的檢查監督和監管措施規定,新增現場檢查措施,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城銀清算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崔瑜今年“兩會”期間就曾建議,要豐富央行的監管措施,可採取執法檢查、行政調查、行政處罰、其他約束手段等解決目前央行監管操作性不強、措施和法定職責不匹配等問題。明確賦予央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所需的監管職權。比如,有權從金融主體獲取相關的資料、材料;有權對金融主體執行相關監管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實施處罰。
上述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得到充分體現。例如,修訂草案就明確,及其分支機構為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 進入被監管機構進行檢查;
二. 詢問被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複製被監管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資料予以封存;
四. 檢查、封存被監管機構的計算機網路與資訊系統。
同時,修訂草案提出,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監督發現被監管機構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可能引發重大金融風險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 對再貼現和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貸款給予懲罰性利率;
二.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或禁止開展新業務;
三. 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四. 限制或禁止接入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清算、結算系統;
五. 宣告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貸款加速到期並要求償還。
任何單位不得發售數字代幣,堅持央行不直接認購政府債券
央行監管手段豐富的同時,修訂草案也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對取得央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禁止相關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所屬行業工作等處罰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鑑於央行目前正在進行數字人民幣研究試點,為前瞻性地防範未來數字人民幣推廣後潛在的風險,修訂草案明確,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發售數字代幣。
為完善央行的治理制度,修訂草案新增央行應當保持與履行職責和承擔風險相適應的財務實力,建立健全準備金制度和資本補充機制的要求,明確應根據資產性質和風險狀況提取專項準備金,用於核銷資產損失等。規定製定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保持公開透明,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等。
此外,針對前期市場熱議的財政赤字貨幣化問題,修訂草案繼續堅持央行不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向地方政府提供貸款的原則。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