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銀保監會2月18日訊息,為提高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化解聲譽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和市場信心,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全覆蓋原則”明確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應重視聲譽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體系。“有效性原則”指出聲譽風險管理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最終標準,制度設計、機制構建和組織落實都應圍繞這一標準來展開。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並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此外,《辦法》還將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強調各機構要認真做好事前評估、事中應對、事後總結的七環節閉環管理工作,同時應開展著眼長遠的七方面日常基礎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該負責人表示,《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重視聲譽資本積累,制定並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這將推動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體驗,努力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同時,《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資訊,將有利於減少資訊不對稱,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範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將有利於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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