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王府井股票內幕交易案的“吳某某”

9月18日,證監會在例行釋出會上釋出《關於吳某某等人涉嫌內幕交易“王府井”股票案的通報》中表示:王府井於今年6月9日公告獲得免稅品經營資質,交易監控發現部分賬戶在公告前大量買入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證監會調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獲取內幕資訊並大量買入“王府井”股票,獲利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將依法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法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具體吳某某是誰?具體獲利資金多少?證監會卻並未披露。

公告發布前股價猛漲1.2倍

今年6月10日,王府井官宣,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北京首都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轉發的《財政部關於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品經營資質問題的通知》授予公司免稅品經營資質,允許公司經營免稅品零售業務。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公告之前,王府井股價就已出現了大漲行情,並且在6月9日漲停。在4月29日至6月9日,王府井區間累計漲幅已達121.7%,也就是在公司拿下免稅牌照訊息釋出前,公司股價就已翻倍。訊息披露後,王府井股價繼續大漲,在6月10日至6月15日再度連續斬獲4個漲停板,之後股價繼續大漲,在今年7月9日盤中達到了79.19元/股的年內高點。不過目前回落至48元/股附近。

王府井早在股價大漲期間,就有不少聲音質疑王府井存在內幕交易。上交所在6月還就此事向王府井發出問詢函。

但王府井在回覆函中表示,2019年4月,公司及控股股東北京首都旅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開始申報免稅品經營資質業務。此後,公司及控股股東沒有收到任何政府部門的檔案,也未開展實質推進工作,申請始終處於論證研究階段,沒有與任何客戶或合作方進行商業洽談,未簽署任何合同或協議,所以公司此前未進行相關資訊披露。

王府井公司不清楚“吳某某”身份

證監會訊息釋出之後,“吳某某”是誰引發了市場的關注。一些網友表示,內幕訊息的知情人不外乎公司最先知道該訊息的內部人士,而王府井董事會成員恰好有一名吳姓人士,該吳姓人士一度成為股民懷疑的物件。

但當晚,王府井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證監會調查的情況並未向公司通報,公司並不太清楚這一事件的調查過程,該訊息的重要性遠高於商業機密。王府井在申請資質大半年後,才獲得財政部的通知同意,事發也很突然。而在財政部的通知下達前,公司對於獲得資質的資訊並不知情,這一內幕訊息應該不是從王府井內部流出。”對於“吳某某”身份,王府井方面也表示並不清楚。

吳姓牛散紛紛躺槍

在證監會發布“吳某某”涉嫌內幕交易之後,一些吳姓的牛散紛紛被股民懷疑。某大V在微博上發聲,將“吳某某”指向吳峻樂。微博稱,“吳峻樂又被罰了……當年操縱特力A的時候被某輝罰了個底兒掉,這回栽在王府井了……一隻股你一季度從11塊拉到80塊錢,這麼個拉法你真當某會瞎啊?!”當這名大V在隨後回應媒體採訪時表示,這訊息來源於配資圈的朋友,他也不能完全確認“吳某某”就是吳峻樂。

吳峻樂是誰?根據處罰資訊顯示,1982年出生的吳峻樂此前因操縱市場被證監會處罰兩次,其中最高一次繳沒5.1億元。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吳峻樂透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賬戶之間交易等方式,操縱新華錦價格。但本次操縱吳峻樂不僅未獲利,反而虧損高達1.8億元。該案被稽查後,吳峻樂被證監會罰款100萬元。隨後,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個交易日中,吳峻樂操縱特力A,獲利1.7億元。該案被稽查後,吳峻樂被證監會“罰二沒一”,沒收違法所得1.7億元,並處以3.4億元罰款。

同一時期,吳峻樂操縱得利斯,虧損1.85億元。由於操縱鉅額虧損還被證監會處罰,吳峻樂一度被市場戲稱為“最慘遊資”。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國亞在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證監會未公佈“吳某某”的全名之前,市場的一切都是猜測。因為在申請免稅牌照過程中,上市公司管理層、大股東,參與編制申請書的相關機構以及前往調研的投研團隊,申請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政府部門以及相關人士均有可能。

律師說法

新《證券法》下

違法成本已提高

在新《證券法》下,“吳某某”等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引發了關注。雷國亞表示,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意味著“吳某某”最高面臨10倍的罰款,跟此前相比,內幕交易違法違規成本已明顯提高。

雷國亞表示,我國的證券市場相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尚處於初期階段。隨著註冊制的實施,上市公司的數量會大幅度增加,只靠證券監管部門的力量難以及時、全面地發現和查處各類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這就需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力量:讓法律從業人員、股民、社會熱心人士都能積極發現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擁有有效的舉報、訴訟等救援通道。當前,我國對內幕交易存在認定難、立案難、維權難,建議最高院與證券監管部門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及時出臺相關司法檔案,對內幕交易的界定、單獨訴訟、集體訴訟、索賠標準等作出明確定規定。

文/本報記者 朱開雲 統籌/餘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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