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時代週報 作者:黃嘉祥
資本玩家鮮言在被行政和刑事處罰後,在民事領域又被判令賠償投資者損失。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13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公開宣判,判令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餘元。
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機板市場交易型與資訊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該案涉及主機板市場證券操縱認定,投資者交易損失與操縱行為的因果關係,投資損失計算方法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鮮言當過律師,是匹凸匹(現已更名為“岩石股份,600696.SH”)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一手導演了“匹凸匹”更名鬧劇、“1001項奇葩議案”,曾在資本市場引起軒然大波。他因操縱匹凸匹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先後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定罪。
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017]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鮮言於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透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資訊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餘億元,並處以28.92億元罰款,罰單合計超34億元。
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鮮言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標的股票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處以有期徒刑3年4個月,罰金10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2021年8月,鮮言在認罪認罰並在家屬幫助下繳納全部1180萬元和部分違法所得後,經減刑已經出獄。
鮮言出獄後又遭到投資者索賠。今年7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於某等13名投資者與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13名原告投資者主張在鮮言操縱期間買賣了標的公司股票發生損失,要求鮮言賠償包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在內的全部經濟損失。
鮮言認可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但認為其操縱行為於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後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無因果關係;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為,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資訊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最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餘元。由於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
上海金融法院依據2014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所確立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後,上述款項可優先用於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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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位投資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對時代週報記者表示,該案判決的意義還在於,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者,不僅有行政處罰罰沒約34.7億和刑事責任,還有此次判決涉及的民事責任,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該依法賠償,在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中投資者索賠獲得勝訴,這意味著證券市場已經對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形成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三位一體打擊的機制,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和證券市場秩序的維護具有重要意義。
許峰認為,該案對於投資者來說,是重要的權利意識鼓勵和良好的投資者教育,讓投資者知道在遭遇操縱市場欺詐的時候,是可能透過法律的途徑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挽回損失的,這對於提高投資者投資積極性,提升投資者信心,都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市場的同類案件來說,也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證券市場操縱違法犯罪行為很多,但多以行政或刑事責任的追究結束,真正落入民事索賠責任追究的極少,該案對於將來證券市場的操縱索賠案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影響將會非常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