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 歆
為支援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銀保監會於近日釋出了《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並同步修訂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新規明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交易,均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
最新發布的《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共17條,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與期限,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應以對沖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二是明確保險資金參與方式,保險資金應以資產組合形式參與並開立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嚴格進行風險隔離;三是規定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控制槓桿比例,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四是強化操作、技術、合規風險管控。五是明確監督管理和報告有關事項。
《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由原來的36條增加為37條。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保險資金運用衍生品的目的,刪除期限限制,具體期限根據衍生品種另行制定;二是強化資產負債管理和償付能力導向,根據風險特徵的差異,分別設定保險公司委託參與和自行參與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險資金參與衍生品交易的總槓桿率要求。四是嚴控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和利益輸送等行為。
《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是調整對沖期限、賣出及買入合約限額和流動性管理相關要求;二是明確合同權責約定,委託投資和發行資管產品應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資訊披露、風險控制、責任承擔等事項;三是增加回溯報告,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須每半年報告買入計劃與實際執行的偏差。此外,規則明確表示,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銀保監會表示,《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的釋出,進一步豐富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對沖工具,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同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的修訂,統一了監管口徑,完善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規制體系,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的選擇權,也有利於夯實保險機構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意識,持續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建設。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有序推進保險機構參與國債期貨市場交易,促進國債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同時,持續加強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完善資訊系統,做好風險監測、識別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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