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思種業信披違規董事長收警示函 主辦券商太平洋證券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7號)。經查明,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藍思種業”,833273)有以下資訊披露違規事實。 

  藍思種業與山東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飼料供應合同糾紛,藍思種業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2020年11月6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該案件涉案金額合計3000萬元,佔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30.79%,屬於對掛牌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2021年1月26日,藍思種業補充披露了上述訴訟事項。 

  藍思種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葛長利、時任董事會秘書王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做出如下決定:對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葛長利、王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藍思種業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資訊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對於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藍思種業是從事種豬產業投資及種豬育種的現代生豬產業集團,成立於2002年12月10日,註冊資本1.02億人民幣。公司於2015年8月11日在新三板掛牌,股票程式碼833273,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藍思種業2020年半年報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控股股東為葛長利,持有公司46.11%的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為葛長利、劉澤雲夫婦,二人共計持有公司81.18%的股份;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為王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21年1月26日,藍思種業披露《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補發)》顯示,公司於2020年11月6日收到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此次糾紛起因及基本案情為:2020年7月開始,原告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因被告山東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貨的飼料發黴變質,以次充好,造成原告位於東港區濤雒鎮等地的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選育場原種豬大面積中毒發病、死亡,統計400餘頭藍思白豬2號死亡,給原告正常生產、經營以及抗非洲豬瘟研究造成了重大的損失。經原告要求,被告曾來核心場考察,其預設侵權事實,但拖延至今仍沒有給出任何解決方案。 

  藍思種業此次訴訟的請求及依據為:1、請求判令被告登報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萬元(暫定3000萬元,具體以評估結果為準)。3、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險費、鑑定費、評估費等由被告承擔。 

  本次案件進展情況為: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銀行存款1500萬元;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請求將對存放於日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低溫庫內的安佑牌飼料取樣進行證據保全;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資訊(以下簡稱重大資訊),並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物件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檔案;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物件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違規行為被發現前,積極主動採取或要求掛牌公司採取糾正措施,並向全國股轉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報告; 

  (二)違規行為未對市場造成實際影響,或已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影響或風險; 

  (三)在違規行為所涉期間,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四)積極配合全國股轉公司採取相關措施;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免予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及紀律處分的,全國股轉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採取其他監管方式進行處理。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1〕037號 

  關於對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藍思種業), 

  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國際海洋城341省道路北(濤雒鎮政府嵩嶺村北)。 

  葛長利,男,1960年8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 

  王龍,男,1985年10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藍思種業有以下違規事實: 

  藍思種業與山東安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飼料供應合同糾紛,藍思種業向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2020年11月6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件。該案件涉案金額合計3000萬元,佔掛牌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30.79%,屬於對掛牌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訴訟,2021年1月26日,藍思種業補充披露了上述訴訟事項。 

  藍思種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資訊披露規則》(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資訊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葛長利、時任董事會秘書王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能保證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資訊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山東藍思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葛長利、王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資訊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資訊。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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