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1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海西外匯〔2021〕7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支行存在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國家外匯管理局海西州中心支局對其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