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4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關於對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89號)。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錫業股份”,000960.SZ)於2022年4月15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根據箇舊市自然資源局核定結果,錫業股份需補繳2007至2016年礦產資源補償費2.75億元,因此對2007年至2020年財務報表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涉及其他應付款、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
其中,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導致錫業股份2008年淨利潤調減1604.17萬元,變動比例為68.17%;2017年淨資產調減27509.68萬元,變動比例為2.51%。
錫業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的規定。請錫業股份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11月22日,註冊地位於雲南省昆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定代表人為張濤。經營範圍包括有色金屬、貴金屬及其礦產品,化工產品(不含管理商品),非金屬及其礦產品等。
4月15日,錫業股份釋出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經箇舊市自然資源局與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及錫業股份清理、核實最終協商確認2007至2016年礦產資源補償費補繳數為2.75億元。
其中,對2008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影響如下:
對2017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影響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資訊披露、停牌、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2.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規則所稱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是指本規則第1.4條規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擔資訊披露義務的主體。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189號
雲南錫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你公司於2022年4月15日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根據箇舊市自然資源局核定結果,你公司需補繳2007至2016年礦產資源補償費2.75億元,因此對2007年至2020年財務報表進行會計差錯更正,涉及其他應付款、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管理費用等會計科目。其中,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導致你公司2008年淨利潤調減1604.17萬元,變動比例為68.17%;2017年淨資產調減27509.68萬元,變動比例為2.51%。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第1.4條、第2.1.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