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天山農商行2支行共罰200萬 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

由 長孫秀芬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釋出的新疆銀保監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80號)顯示,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罰款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同日公佈的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83號顯示,天山農村商業銀行水磨溝區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天山農村商業銀行水磨溝區支行罰款人民幣五十萬元。 

  此外,相關責任人被罰。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76號顯示,彭文濤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行長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彭文濤警告,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77號顯示,趙惠萍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行長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趙惠萍警告,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78號顯示,任磊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公司業務部經理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管理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任磊警告,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79號顯示,張峰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公司業務部經理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管理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張峰警告,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81號顯示,李建傑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米東區支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李建傑警告,罰款人民幣六萬元。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2〕82號顯示,盧仁星擔任天山農村商業銀行水磨溝區支行行長期間,對該支行信貸管理未盡職,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管理責任。新疆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盧仁星警告,罰款人民幣八萬元。 

  相關法規: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