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億緯鋰能實控人駱錦紅收警示函 短線交易自家股票

由 圖門耘 釋出於 財經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日前釋出的2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緯鋰能”,300014.SZ)實際控制人駱錦紅及副總經理李沐芬分別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駱錦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8號)顯示,駱錦紅作為億緯鋰能的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億緯鋰能5%以上股份。2021年12月6日,駱錦紅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賣出511萬股億緯鋰能股票後又買入2萬股。上述交易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駱錦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李沐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7號)顯示,經查,李沐芬於2017年8月起至今擔任億緯鋰能副總經理。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期間,李沐芬的配偶趙前進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買入又賣出億緯鋰能股票,其中11月19日買入2700股,成交金額34.51萬元;12月16日賣出2萬股,成交金額268.34萬元。

廣東證監局判定,李沐芬作為億緯鋰能的高階管理人員,其配偶在買入億緯鋰能股票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李沐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億緯鋰能於2009年10月30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西藏億緯控股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07億股,持股比例32%。

公司年報及半年報顯示,劉金成、駱錦紅夫婦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沐芬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任副總裁。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檔案和資料;

(五)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資訊,可以對有關檔案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涉嫌違法人員、涉嫌違法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為防範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17號

關於對李沐芬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沐芬:

經查,你於2017年8月起至今擔任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緯鋰能或公司)副總經理。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期間,你的配偶趙前進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買入又賣出億緯鋰能股票,其中11月19日買入2700股,成交金額345,087元;12月16日賣出20,000股,成交金額2,683,400元。

你作為億緯鋰能的高階管理人員,你的配偶在買入億緯鋰能股票後六個月內又賣出,有關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吸取教訓,督促配偶及其他親屬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2年1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18號

關於對駱錦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駱錦紅:

經查,你作為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緯鋰能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億緯鋰能5%以上股份。2021年12月6日,你透過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賣出5,109,995股億緯鋰能股票後又買入20000股。你的上述交易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吸取教訓,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