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二審關鍵時刻,引入全面審查,高沃助力客戶成功無效惡意搶注商標

由 司空梓瑤 釋出於 財經

近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就“嘉倫光彩JIALUNGUANGCAI及圖”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二審一案作出(2020)京行終6074號終審判決,高沃代理原審第三人“珠海嘉倫藥業集團光彩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下稱“珠海嘉倫公司”)成功將上訴人“江蘇嘉倫光彩大藥房有限公司”(下稱“江蘇嘉倫公司”)惡意搶注的第12887939號“嘉倫光彩JIALUNGUANGCAI及圖”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行政階段及一審階段,訴爭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的依據均是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江蘇嘉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南京嘉倫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嘉倫公司”)股東兼監事王某是否為同一人對定案至關重要。然而二審中,江蘇嘉倫公司提供了前述法定代表人/股東兼監事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強有力證據,珠海嘉倫公司面臨二審敗訴的巨大風險。

值此關鍵時刻,高沃代理律師在與承辦法官積極溝通後,制定了詳細的訴訟策略,並引入全面審查原則,提出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後半段的主張。最終案件峰迴路轉,在高沃律師團隊全力以赴及不懈努力下,二審法院改變原適用法條,駁回了上訴人請求,維持原判,有效維護了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嘉倫光彩大藥房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原審第三人:珠海嘉倫藥業集團光彩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訴爭商標

第12887939號“嘉倫光彩JIALUNGUANGCAI及圖”商標,由江蘇嘉倫公司於2013年7月9日申請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 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 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 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 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服務上,於2016年5月7日獲准註冊。

案件詳情

該案歷經無效宣告行政階段、一審及二審三個階段,從提出無效宣告至終審判決歷時兩年多,高沃律所從一審階段開始接受客戶委託代理此案,經過高沃律師的極力爭取,本案一審、二審均取得了勝訴。

行政階段

珠海嘉倫公司成立於2000年1月24日,隸屬於珠海嘉倫藥業集團,是集藥品的收購、研發、生產、流通、醫藥連鎖、國內外醫藥產品的經銷、代理、調配和進出口業務的綜合型醫藥集團。早在2000年及2001年,珠海嘉倫公司便獨創了文字“嘉倫光彩JIAUNGUANGCAI”及圖形商標,並透過其母公司在第35類申請註冊了該兩枚商標,後該兩枚商標因到期未續展導致無效,2012年珠海嘉倫公司又以自身名義在第35類上重新申請了上述兩枚商標。而本案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人江蘇嘉倫公司與珠海嘉倫公司存在著特定關係,在明知珠海嘉倫公司在先註冊、使用的兩枚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舊將兩枚商標組合在一起申請註冊訴爭商標,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為此,珠海嘉倫公司於2018年12月24日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珠海嘉倫公司提交的證據3可知,珠海嘉倫公司曾於2002年1月1日和南京嘉倫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授權南京嘉倫公司在江蘇省南京市成立“南京嘉倫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全權負責江蘇省區域內“嘉倫光彩大藥房連鎖店”的市場開發和經營管理,並擁有全部收益權。而江蘇嘉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於2001年4月9日曾為南京嘉倫公司的股東兼監事。由此鑑於王某的特定身份,王某與江蘇嘉倫公司之間的緊密聯絡,可以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前,江蘇嘉倫公司明知珠海嘉倫公司商標的存在。其次,訴爭商標與珠海嘉倫公司在先註冊、使用的“嘉倫光彩JIAUNGUANGCAI”及圖形商標完全相同,難言巧合。因此,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認定,江蘇嘉倫公司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的行為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政階段,珠海嘉倫公司主張的其他條款均未得到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支援,故訴爭商標最終因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予以無效宣告。

一審階段

江蘇嘉倫公司不服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的上述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委託高沃律所代理此案,接受委託後,高沃律師團隊全面、深刻研討了案件,詳細梳理了案件證據材料,並制定了訴訟應對策略。

根據行政階段的認定,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代理本案一審過程中,代理律師在庭前撰寫詳細的陳述意見提交法院,開庭過程中據理力爭,庭後針對爭議焦點、庭審情況及時向法院補交全面完整的代理意見。

經過高沃律師的努力爭取,最終一審法院並未採納江蘇嘉倫公司的觀點,亦認為訴爭商標的註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而維持了被訴裁定。至此,高沃代理珠海嘉倫公司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二審階段

一審判決作出後,江蘇嘉倫公司依舊不服,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其上訴的主要理由為南京嘉倫公司的股東兼監事“王某”與江蘇嘉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並非為同一人,針對該觀點江蘇嘉倫公司提交了四組證據予以證明:1.“南京嘉倫公司工商登記資訊;2.江蘇嘉倫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簽字;3.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4.身份證號碼15位升18位轉換工具對南京嘉倫公司“王某”身份證升位的資訊。江蘇嘉倫公司認為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江蘇嘉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與南京嘉倫公司股東兼監事“王某”的身份證號不一致、簽名也不一致,因此二者並非同一人。據此認為江蘇嘉倫公司與珠海嘉倫公司並非代理人、代表人關係,訴爭商標的註冊並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本案二審亦由高沃律所代理,在收到江蘇嘉倫公司的上訴狀及證據後,律師團隊針對本案出現的新情況立即進行了研討,並確定了訴訟策略。在收到二審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後,代理律師立即和本案承辦法官取得了聯絡,向法官詳細闡述了本案的相關情況,並向法官申請讓江蘇嘉倫公司提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升位前的15位號碼的相關資訊。在江蘇嘉倫公司不提供的情況下,代理律師並未放棄,多次反覆與法院聯絡,宣告利害關係,據理力爭,最終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代理律師的不斷爭取下,江蘇嘉倫公司提供了1組補充證據,即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大光路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的升級證明。該證據顯示,江蘇嘉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身份證升位前的15位號碼和南京嘉倫公司的股東兼監事“王某”的15位身份證號碼的確不同。

針對江蘇嘉倫公司提供的上述強有力的證據,珠海嘉倫公司並不能提供相應的反證,因此律師團隊倍感壓力,深知肩上的責任重大,要想二審能夠繼續延續一審的勝訴,就必然要找到最具說服力的致勝點。此時,該案已下發書審通知,代理律師立即向法院提交了開庭審理申請書,詳細闡明瞭事實與理由。

同時,律師團隊針對本案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調整訴訟方向、制定訴訟策略,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關鍵時刻向法院提出了全面審查原則,並提交了多份在先判例。在此期間,代理律師多次與承辦法官進行溝通,並根據本案行政階段提出的法律依據,分類、詳細梳理了相應的證據,同時有針對性地補充了部分證據。

在律師團隊的努力下,承辦法官對本案進行了談話,談話中,代理律師根據全面審查原則,針對行政階段提出的法律依據並結合證據充分發表了意見,同時針對江蘇嘉倫公司代理人的觀點進行了強有力的反駁。談話結束後,結合庭審情況及提交證據,代理律師撰寫了十分詳盡的代理意見提交至法院。

最終,在高沃律師的不懈努力下,二審法院採納了我們的有效意見,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珠海嘉倫公司在“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上已經使用訴爭商標標誌,並具有一定影響。江蘇嘉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珠海嘉倫公司的商標註冊使用情況,但其非但未盡合理避讓義務,反而在“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上申請註冊與珠海嘉倫公司在先使用商標完全相同的訴爭商標,足見其主觀意圖、難謂正當。因此,訴爭商標的註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指情形,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行政階段及一審階段,訴爭商標被予以無效宣告的依據均是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但在二審中,由於江蘇嘉倫公司提交了新的證據,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以該條款將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依據不足。但最終二審法院根據全面審查原則,以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至此,本案雖然一波三折,但最終取得了勝利。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為進行審查的範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

根據上述規定,針對二審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審查。本案中,在無效宣告行政階段,珠海嘉倫公司即主張訴爭商標的註冊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亦對該條款進行了審查。因此,在二審中,代理律師及時以該條款進行主張,並針對該條款的構成要件結合使用證據發表了詳細的意見,最終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援。

高沃始終秉承“全心全意為客戶創造價值”的使命,做好了克服一切困難的準備。此案中我方當事人商標被惡意搶注,對我方客戶品牌聲譽影響極大,高沃律師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問題,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策略,找出關鍵點,並梳理證據,有針對性地補充,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正是因為律師的永不放棄及竭盡全力,本案才在極為不利的情況下取得了最終的勝利。

此外,本案二審法院之所以能以其他條款將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正是因為綜合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法官心裡清楚誰是真正的商標權利人。本案亦給諸多企業敲響了警世鐘,在發展過程中萬不可有傍名牌、搭便車心理,否則不僅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會為此損失商譽、丟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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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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