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南平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違法編制虛假報表。
南平銀保監分局依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支公司予以20萬元罰款;對責任人範德強予以警告,並處2萬元罰款。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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