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最佳化上市公司回購增持規則 促進市場內生穩定機制形成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增持規則迎來最佳化調整。

10月14日,為支援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實施股份回購、董監高依法增持股份,積極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和中小股東權益,更好順應市場實際和公司需求,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日晚間,為做好銜接安排,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了相關規則,並公開徵求意見。

據記者瞭解,本次規則修訂的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提升股份回購的便利性,增強規則包容度,促進形成長效的市場內生穩定機制。

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訂完善有關規則,履行法定程式後儘快釋出實施。

2019年以來

A股累計回購3600億元

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豐富投資者回報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透過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來看,股份回購已成為上市公司一項常態化運用的工具,回購規模創新高。

自2018年《公司法》對股份回購制度作出專項修訂以來,回購制度賦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權。從《公司法》修訂以來股份回購的實踐情況看,回購公司家數、規模呈現一定上升態勢。

據統計,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底,滬深兩市共有1195家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回購金額總計3600億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每年實施回購的公司家數分別為539家、325家和501家,回購金額分別為956億元、669億元和960億元。今年以來,兩市已有509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回購金額超1000億元,其中不乏優質、龍頭企業,有20家公司實際回購超過10億元,一些大型央企也嘗試運用回購工具。

證監會表示,近年來,上市公司能夠從實際出發審慎制定回購方案,依法依規實施回購,股份回購活躍度持續提升,家數、規模呈現增長態勢,市場反映良好。

“隨著市場環境變化、市場主體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定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股份回購尚未成為維護上市公司價值的長效機制。”證監會表示。

最佳化放寬回購條件

提升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

為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在維護公司整體價值、市場平穩執行內生穩定器等方面的作用,證監會結合實踐情況,對《回購規則》的部分條款做了最佳化和完善。

一是最佳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二條,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

二是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修訂《回購規則》第七條,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6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的回購需求。

三是最佳化禁止回購視窗期的規定。為降低視窗期過長的影響,修訂《回購規則》第三十條,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視窗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此外,為明確監管政策、便於企業理解,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修訂《回購規則》第十二條,明確僅在再融資取得核准或註冊並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為董監高增持提供便利

最佳化調整交易“視窗期”

同時,為便於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向市場傳遞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的信心,此次修訂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有關禁止交易“視窗期”的規定進行了最佳化調整。將董監高買賣股份的視窗期由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和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分別縮短至相關公告披露前15日內和5日內。

需要注意的是,“視窗期”最佳化後,董監高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仍要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關於禁止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股份減持方面,還需要遵守轉讓比例限制、資訊披露義務。董監高應當加強學習,避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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