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擬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諾制度

10月23日晚間,央行網站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組織機構、人民幣、業務、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財務會計、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73條。

其中,《徵求意見稿》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迴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為更好地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服務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徵求意見稿》從全域性出發,明確了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提升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監管的有效性。

同時,《徵求意見稿》修改完善了人民銀行的職責,明確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三個“統籌”、組織實施國家金融安全審查等職責;落實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加強監管協調與資訊共享。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貨幣政策工具箱,適度增加貨幣政策工具的靈活性,保證貨幣政策調控科學合理有效。為填補宏觀審慎政策的制度空白,《徵求意見稿》建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以加強逆週期調節和穿透式監管為重點,健全金融機構逆週期資本緩衝、風險準備金、壓力測試等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

另外,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識別、監測分析、並表監管以及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實施。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規定。明確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認定、檢查評估和監管。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完善了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和資訊報送規定。

除此之外,《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人民銀行對金融體系整體的穩健性狀況進行監測評估,牽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明確的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體系,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包括監督問題機構實施自救、對債權人依法實施債務減記、提供流動性支援、設立特殊目的實體等。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製作和發售數字代幣。

《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銀行制定中央銀行會計制度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保持公開透明,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完善財務緩衝和利潤分配製度,增加對金融風險的應對能力。

《徵求意見稿》以依法行政為原則,提升法治能力,完善人民銀行履職所需的檢查監督和監管措施規定,增加限期整改、整改承諾制度。

針對金融市場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徵求意見稿》加大對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加重處罰,罰款上限提高至二千萬元;對取得人民銀行許可的機構增加責令暫停業務、吊銷許可證、市場禁入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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