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固資料安全治理“護城河”屬地銀保監局首開EAST罰單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當前,資料安全治理已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1月10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日,陝西銀保監局公佈了一張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長安銀行因“監管標準化資料(EAST)系統資料質量控制不到位”,被陝西銀保監局處以20萬元罰款。這也是自去年銀保監會公示一批EAST罰單後,屬地銀保監局首次針對EAST開出的罰單。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陝西銀保監局開啟了屬地銀保監局對EAST資料質量行政處罰的先河,後續此類行政處罰應當還會出現,各金融機構應當對EAST資料治理加強重視。

陝西銀保監局對長安銀行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行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談及此次針對長安銀行開具的罰單,盛寶金融科技監管科技業務分析師卞雨茗分析認為,這是繼2020年5月銀保監會處罰公示後最新對EAST行政處罰的罰單,也開啟了屬地銀保監局對EAST資料質量行政處罰的先河,後續此類行政處罰應當還會出現,各金融機構應當對EAST資料治理加強重視。

為提高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的力度和效果,原銀監會開發了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檢查分析系統(即EAST),該系統包含銀行標準化資料提取、現場檢查專案管理、資料模型生成工具、資料模型釋出與管理等功能模組。彼時,原銀監會指出,透過專項現場檢查,可以驗證非現場監管分析中判斷和發現的個體銀行風險苗頭與問題,及時提示銀行予以防控和糾正。

去年5月9日,銀保監會官網公佈了一批行政處罰資訊,首對銀行EAST資料報送開具罰單。其中主要包括國有六大行、2家股份制銀行在內的8家銀行,均因EAST系統資料質量及報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罰,罰款金額共計1770萬元。從具體處罰的違規事由來看,8家銀行均存在關鍵且應報欄位漏報或填報錯誤以及分戶賬明細記錄應報未報的問題;其中,有7家銀行存在分戶賬賬戶資料應報未報的問題;6家銀行存在資金交易資訊漏報嚴重的問題;4家存在理財產品數量漏報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漏報的問題;2家銀行存在貸款核銷業務漏報或錯報問題。

繼上述罰單後,銀保監會又釋出了《關於開展監管資料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決定開展監管資料質量專項治理。此次專項治理範圍包括監管資料及相關源頭資料,資料質量主要包括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等。2020年5月為工作啟動階段,6-8月為銀行保險機構自查自評階段,9-12月為監管檢查評估階段,2021年1至4月為問題整改階段。

市場人士預計,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銀行合規資料報送、資料治理將成為監管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監管統計報送已經向全量化,明細化發展的趨勢,監管資料來源於業務系統,逐漸在資料覆蓋範圍與資料明細粒度上與業務資料趨同。”卞雨茗進一步指出,且銀保監會EAST與央行金融基礎資料形成了底層明細資料支撐,並提供了基礎的資料標準,用以指導與評價金融機構資料治理工作。因而EAST資料質量管控以及監管資料治理不應與全行級資料治理工作分開,除了原有業務驅動、技術驅動以外,監管驅動也將是銀行資料治理工作主要驅動因素。同時,銀行在進行監管資料治理工作時,可向前再考慮一步,將監管驅動與業務驅動、技術驅動相結合,共同作為內部資料治理與數字化轉型的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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