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馬夢飛
4日,記者從證監會官網獲悉,日前證監會公佈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任安信證券上海虹橋營業部的客戶經理單某,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幫客戶盈利1141萬元,收取了30萬的報酬;同時,單某借用他人賬戶自己炒股,虧損了4萬元。最終被證監會罰沒70萬元。
據處罰決定書顯示,單某是安信證券上海虹橋路營業部的員工,2003年至2006年在櫃檯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戶經理。2010年4月在安信證券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資格。
單某在從業期間是嚴某某的客戶經理。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單某私下接受嚴某某委託,使用嚴某某名下證券賬戶交易“利德曼”“中源協和”等20只股票,累計買入金額3675萬元,累計賣出金額4816萬元,即盈利1141萬元。而單某於2016年8月18日獲得嚴某某支付的30萬元報酬。
此後,單某開始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在2017年6月14日、15日,單某分二筆共計向孫某某轉入29.99萬元,隨後孫某某證券賬戶買入“利德曼”股票18300股,買入成交金額29.92萬元,與單某轉入的資金額基本一致。孫某某證券賬戶在2017年8月至11月間發生多次證券轉銀行的資金記錄,在資金轉入銀行賬戶後基本在當日即轉回單某銀行賬戶。
綜上,單某存在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孫某某證券賬戶所買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對應賣出金額25.47萬元,虧損4萬元。
對於單某的行為,證監會認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單某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處以10萬元罰款;對單某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以上罰沒款金額共計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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