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公司的同時一般會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機構。那麼,有限公司的董事如何產生,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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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董事如何產生,董事會的職權是什麼?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妍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董事的產生方式只有三種。
一、選舉。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選舉產生。《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產生方式有硬性規定,董事的產生方式並不是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另作規定的事項。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應由公司股東會選舉和更換。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亦經選舉產生,選舉主體是公司職工,選舉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
二、決定。一人公司的董事經股東決定產生。《公司法》並未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董事的產生形式另作規定,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由唯一的股東選舉產生,也即決定。
三、委派。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基於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的特殊性,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鄭妍律師解析: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具體職權包括: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