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6日訊 昨日,浙江證監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曹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曹驥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杭可科技”,688006.SH)董事長期間,曹驥配偶孔海萍於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透過名下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額100.30萬元,累計賣出9700股,成交金額88.05萬元。
曹驥配偶多次買賣公司股票的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曹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浙江省杭州市,始創於1984年,並於2019年在科創板上市,股票簡稱杭可科技,股票程式碼688006。杭可科技為客戶提供鋰電後處理系統整體解決方案。曹驥於2018年11月19日至今擔任杭可科技董事長、總經理。杭可科技2021年半年報顯示,曹驥持股杭可科技46.59%,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曹政為曹驥之子,視為實際控制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曹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曹驥:
經查,你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期間,你配偶孔海萍於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透過名下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方式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額1,003,021.49元,累計賣出9,700股,成交金額880,497.00元。
你配偶多次買賣公司股票的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督促你配偶等直系親屬加強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採取有效措施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