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監局一天之內連下三張罰單,劍指東方證券、光大證券和東北證券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
東方證券因股票質押業務、子公司投資等業務內控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被出具警示函;光大證券因公司治理存在三大問題被責令改正;東北證券的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新營業場所開業,被責令改正。
東方證券業務違規
據上海證監局披露,東方證券在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子公司投資等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存在部分業務決策流於形式、風險管理不到位和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上述行為不符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上海證監局局決定對東方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顯示,內部控制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資訊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其中,控制活動與措施是保證實現證券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政策、程式,以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中的授權與審批、複核與查證、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式、崗位許可權與職責分工、相互獨立與制衡、應急與預防等措施。
光大證券及董秘收罰單
經上海證監局調查,光大證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以下三大問題,反映出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控制度不完善。
一是未將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權鎖定期、股權管理事務責任人等關於股權管理的監管要求寫入公司章程,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以下簡稱《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是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掌握股東資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報告股東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光大證券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不符合《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訂)第十條第二款的要求,違反了《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是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熊國兵在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間同時分管稽核部和其他業務部門或子公司,不符合《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2〕41號)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要求。
根據《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朱勤也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因朱勤作為光大證券的董事會秘書,對上述問題中的前兩條負有管理責任。公開資料顯示,朱勤現為光大證券副總裁、合規總監、首席風險官、董事會秘書,自2017年2月起任職。
此外,罰單中涉及的另一位光大證券高階管理人員熊國兵,現任職務為高階專家,曾任光大證券稽核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紀委書記,副總裁等職。對於熊國兵此前同時分管稽核部和其他業務部門或子公司的情況,《證券公司治理準則》中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分管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部門的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或者分管與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稽核審計職責相沖突的職務或者部門。
東北證券旗下分公司未拿到經營許可證就在新場所開業
除了上述兩家券商,同天被罰的還有東北證券的上海證券研究諮詢分公司,因該公司在尚未取得換髮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在新營業場所開業,此行為不符合《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3號)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該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3號)第七十條顯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