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期貨交割規則

  期貨交割制度能夠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趨向一致,保障國債期貨市場功能有效發揮,有利於現券持有者進行避險交易,提高現貨市場的流動性。本期主要為投資者介紹國債期貨的交割規則。

  1、國債期貨採用什麼方式交割?

  國債期貨合約採用實物交割方式。

  2、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應滿足哪些條件?

  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國債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境內發行的記賬式國債;

  (二)同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符合合約規定的範圍;

  (五)符合國債轉託管的相關規定;

  (六)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2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5年期和1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交割單位為面值100萬元人民幣的國債。每交割單位的國債僅限於同一國債託管機構託管的同一國債。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託管的國債分別計算。

  不同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國債,需滿足合約條款規定的期限等相關條件。2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國債為發行期限不高於5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1.5年-2.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5年期國債期貨的可交割國債為發行期限不高於7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為4年-5.2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10年期國債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債券為發行期限不高於10年,合約到期月份首日剩餘期限不低於6.5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財政部發行的三期抗疫特別國債,20特國01,20特國02,20特國03,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時上市交易,符合國債期貨可交割券條件,均已納入國債期貨可交割券範圍。

  3、參與交割的銀行和保險機構應當如何申報國債託管賬戶?

  參與交割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事先向交易所申報國債託管賬戶。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按照交易編碼申報國債託管賬戶,申報中央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的,只能申報一個國債託管賬戶;申報中國結算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的,應當同時申報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國債託管賬戶,且只能分別申報一個國債託管賬戶。

  會員申報國債託管賬戶,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國債託管賬戶申報表、國債託管賬戶證明材料、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等,會員應當確保材料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員可以在交易日9:15-14:00向交易所申報國債託管賬戶,交易所在正式受理申報後三個交易日內進行稽核並予以答覆。交易所在稽核過程中可以要求會員對申報材料進行補充說明,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稽核時間。

  4、什麼是滾動交割和集中交割?

  滾動交割是指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集中交割是指合約最後交易日收市後的未平倉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規定進入交割。

  5、什麼是“賣方舉手”交割模式?

  “賣方舉手”是指合約進入交割月份後至最後交易日之前,由賣方主動提出交割申報,並由交易所組織匹配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交割。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按照同一交易編碼的申報交割數量和持倉量的較小值確定有效申報交割數量。所有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進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報意向優先,持倉日最久優先,相同持倉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買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大於賣方有效申報交割數量的,按照買方會員意向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確定進入交割的買方持倉,未進入交割的意向申報失效。

  6、國債期貨的交割流程是怎樣的?

  國債期貨交割流程包括交割意向申報(最後交易日為交割資訊申報)、交割配對和國債交割等環節。

  最後交易日之前申請交割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向交易所申報交割意向。交割意向應當在當日15:15前申報至交易所。賣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資訊。買方申報意向內容應當包括交割數量和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資訊。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

  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應當在最後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報買方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和賣方的可交割國債名稱、數量以及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等資訊。買方以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收券的,應當同時提供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賬戶。最後交易日進入交割的,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買方交割資訊的,交易所根據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按照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在該買方事先申報的國債託管賬戶中指定收券賬戶。會員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賣方交割資訊的,視為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

  買方、賣方持倉進入交割的當日,交易所在結算時根據同國債託管機構優先原則,採用最小配對數方法進行交割配對,並將配對結果和應當繳納的交割貨款通知相關會員。

  交割模式分為一般模式和券款對付模式。國債交割在配對後的連續三個交易日內完成,依次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交券日。賣方客戶應當確保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內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國債,國債由賣方交券的國債託管賬戶劃轉至交易所的國債託管賬戶後視為賣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繳款日。當日結算時,交易所將交割貨款從買方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劃轉至賣方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同時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佔用的保證金。

  以券款對付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券款對付日。賣方和買方客戶根據交割配對結果,按照中央結算的有關規定進行券款對付。

  (三)第三交割日

  以一般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為收券日。交易所將可交割國債劃轉至買方客戶收券的國債託管賬戶。

  以券款對付模式進行交割的,當日結算時,交易所釋放進入交割的持倉佔用的保證金。

  7、國債期貨的交割貨款如何計算?

  交割貨款=交割數量*(交割結算價*轉換因子+應計利息)*(合約面值/100)

  其中,應計利息為該可交割國債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8、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如何處理?

  賣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如數交付可交割國債,交易所將採取差額補償的方式了結未平倉合約。違約方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向對方支付補償金,並向交易所支付差額補償部分合約價值一定比例(2年期國債期貨為0.5%,5年期國債期貨為0.8%,10年期國債期貨為1%)的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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