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億元預付款養肥關聯方 誰在遙控博雅生物“吃裡扒外”?
原標題:8億元預付款養肥關聯方誰在遙控博雅生物“吃裡扒外”?
⊙記者 張雪 覃秘 ○編輯 全澤源
對方已經失去生產資質,為何還要簽訂採購合同?2017年和2018年已經預付超過3億元現金,對方都沒能交貨,2019年為何還要繼續支付5億元預付款?是否涉嫌資金佔用?面對監管部門的質問,博雅生物及其控股股東深圳市高特佳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終於露出了原形,承認資金被關聯方用於日常經營,同時拒不承認存在財務資助和涉嫌侵佔。
也不是所有人都有死扛的底氣。在深交所問詢函發出的第二天,公司董秘因個人原因辭職。另據查詢,今年以來,公司控股股東和部分高管一直在持續減持,且控股股東和高管均堅稱上市公司沒有實際控制人。那麼,沒有實際控制人的一家公司,又是如何不受控制地為關聯方預付了8個多億的?
8億元資金“養肥”關聯方
博雅生物主要從事血液製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9年,公司預付款大幅增長,在回覆深交所問詢函時透露,2017 年、2018 年和2019 年,博雅生物分別向關聯方博雅廣東支付預付款項1.15 億元、2.02 億元和5億元,截至2019年底,累計支付預付款8.18億元,佔公司預付款總額的98.15%,實際採購金額為0元。
按時間順序,記者梳理了雙方交易的過程。
2017年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丹霞生物(博雅廣東前身,文中統稱博雅廣東)進行藥品GMP飛行檢查,檢查發現人血白蛋白鋁離子高於《中國藥典》的標準的問題。博雅廣東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藥品GMP證書》(CN20130057),暫停生產。
2017年4月,前海優享完成對博雅廣東的收購。
2017年5月,博雅生物披露擬向博雅廣東採購調撥血漿及血漿組分,合同總金額不超過4.02億元。
2年後的2019年4月,博雅生物與博雅廣東簽署一份新的採購合同,在終止前期採購合同的同時,約定博雅生物向博雅廣東採購不超過500噸的原料血漿,採購價格不超過165萬元/噸,合同金額不超過8.25億元。
2019年8月,博雅廣東獲得《藥品GMP證書》,恢復正常經營。
在博雅廣東違規後,為何還要簽訂大額採購協議?2017年和2018年預付大額資金後,對方未能交貨,2019年為何還要預付5億元採購款?
面對監管部門的問詢,博雅生物回覆稱,博雅廣東雖然暫停生產,但是下屬各血漿站仍正常採集原料血漿,公司預付給博雅廣東的款項,均用於博雅廣東的原料血漿的採集及正常的運營開支,以保障博雅廣東原料血漿的供應能力。
博雅生物還表示,因原料血漿的稀缺性,公司簽訂相關採購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安排付款,因此是合理的。
“生產資質都沒有了,還敢籤合同?還敢打預付款?2年沒供貨,不僅不維權,還簽訂新的合同,預付更多的採購款,這是做生意嗎?這是養娃!”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公司這是掩蓋“財務資助”的事實,建議監管部門進行調查。
“養娃”還是別人家的。據公司最新補充披露,博雅廣東的股東有2名,高特佳專案負責人王海蛟持股1%,前海優享持股99%。前海優享是博雅生物與其控股股東高特佳集團聯合成立的產業基金,其中博雅生物持股1.38%,高特佳集團作為管理人持股98.62%。
持股37.43%拒絕實控為哪般
儘管堅稱不構成對博雅廣東的財務資助,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但在付出8億多元卻沒能買到貨的事實面前,公司和高管也絕非如回覆函中表現得那般雲淡風輕。
6月30日晚,博雅生物披露收到董事會秘書範一沁女士的《辭任報告》。公告稱,範一沁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辭任董事會秘書職務後,範一沁女士仍擔任公司董事。據查詢,範一沁自2011年公司上市起即擔任公司董秘。
另據披露,6月19日、6月24日和6月29日,範一沁分別減持8.25萬股、3.84萬股和17.5萬股,以減持均價計算,範一沁近期套現約1144萬元。
此外,博雅生物的總經理梁小明也在6月減持了公司18.6萬股。
今年5月,博雅生物披露董事長廖昕晰及其控制的企業擬合計減持不超過547.6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9%。
博雅生物的控股股東高特佳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高特佳懿康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也在減持。據披露,今年5月12日至7月1日,高特佳集團及高特佳懿康投資累計減持公司股份721.638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6942%。
控股股東和高管大手筆減持的背後,更加凸顯了博雅生物“無實際控制人”的困局。
據查詢,截至2019年12月31日,高特佳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37.4329%股份的表決權。持股比例超過35%,為何還是不能控制一家公司?
在回覆監管問詢時,博雅生物表示,高特佳集團股權結構比較分散,沒有股東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能單獨或共同實際控制高特佳集團,高特佳集團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公司不存在管理層控制、多個股東共同控制或管理層與股東共同控制的情形。因此,公司無實際控制人。
對於董事會成員,公司稱全部由上一屆董事會提名、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均獨立行使表決權,因此,不存在管理層控制、多個股東共同控制或管理層與股東共同控制的情形。
誰都不願意控制的一家公司,內部怎麼就不能集體決策把控好“為一家關聯企業預付了8個多億”這種違背商業常識的行為?
試問,8個多億現金,存銀行能拿多少利息?若購買理財產品,會不會也比上述被“佔資”行為來得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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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