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4月中旬釋出首批新版制度檔案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正式釋出《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等6項自律規則,涉及產品、中介服務和發行規範3類制度,以期進一步提升債務融資工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
備受市場關注的是,交易商協會此次對《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非金融企業超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及《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指引中“待償還餘額不超過淨資產40%”的表述。
“40%”的發債紅線是在1998年我國信用約束制度並未建立之時設定的。如今,我國市場環境和制度建設已明顯改善,不少企業多年來一直呼籲取消這一限制,給企業更大的發債空間。且由於企業債、公司債和短融、中票、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等分屬不同監管機構監管,要求也不盡相同。如交易所發債的認定中,40%包含公募公司債和企業債,但不包括私募公司債和短融、中票、PPN。企業為規避這一紅線限制只能想辦法“騰挪”,這不僅增加了融資成本,更制約了債券融資規模的擴大。不少企業此前表示,受制於這一限制,企業融資的“大頭”仍然只能是銀行貸款。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近年來,對於“40%”的要求已經有所突破。但在此次明確取消這一限制後,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好事。廣發證券曾測算,累計債券餘額/淨資產大於35%的主體有48家。刪除主體評級為A 及AA-的公司後,還剩31家。這些企業有望在短期內受益,拉長時間來看,受益企業還將不斷增加。
為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中介服務的行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進行了修訂。結合已推出的受託管理人制度,完善中介機構型別,新增受託管理人角色,明確受託管理人代表投資人參與司法程式等職責,進一步提升投資人保護力度。
此外,交易商協會此次還整合優化了發行相關自律規則,提升發行工作便利,規範發行秩序。在整合最佳化發行相關自律規則方面,本次修訂將3項發行制度整合修訂為2項。其中,《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對各類發行方式普遍適用的業務定義、基本規範要求及禁止性行為進行了明確,《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簿記建檔發行工作規程》則進一步針對簿記建檔發行各流程環節明確了更加細緻的操作指南和業務標準,二者共同形成通用規範和具體規程相輔相成的發行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