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0日訊息,證監會日前釋出《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簡稱《規定》)。本次調整主要涉及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的導向性等四方面內容。分析人士認為,此次修改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引導證券行業差異化發展,完善分類監管,打造良好行業生態。
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
證監會表示,本次修改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適應證券行業發展狀況和審慎監管需要,重點最佳化分類評價指標體系,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一是進一步強化合規、審慎經營導向。為更加準確反映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狀況,完善對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的扣分規則,明確對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等情形予以調降分類級別的依據,完善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和標準。最佳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促進證券公司強化資本約束,提高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切實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二是進一步適應專業化、差異化發展需要。適應證券行業發展變化,從投資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客戶服務及交易、財富管理、盈利能力、資訊科技投入等方面,最佳化調整業務發展狀況評價指標,體現監管支援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差異化、特色化發展的導向。
修改後的《規定》再次強調,分類評價結果主要供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使用。證監會按照審慎監管、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控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進行針對性監管資源配置。證券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調整四方面內容
《規定》立法說明列出了本次調整的四方面重點內容。
一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加分指標的導向性。其中包括適當提高主要風控指標持續達標的加分門檻,即“證券公司最近3個、4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新設“證券公司評價期內風險覆蓋率達到130%且淨資本150億元以上、風險覆蓋率達到130%的,分別加2分、1分”指標等。
二是完善持續合規扣分標準及調降級別依據。其中明確證券公司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嚴重失效,或者沒有如實報告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資訊及變動情況的,可視情節下調公司分類結果級別。
三是完善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方面,補充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廉潔從業管理、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機制、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等評價指標與標準。全面風險管理方面,補充完善自營投資、股票質押、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重點業務風險管控,以及境外子公司風險管控、聲譽風險管理等評價指標與標準。
四是最佳化業務發展狀況評價指標。具體內容包括將原先“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業務排名”指標,細化為兩個指標: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等。
提升券商風險管理能力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修改本質是評價指標體系的進一步最佳化,將有效促進證券公司加強合規風控、增強核心競爭力,有助於支援行業差異化、專業化發展。
“證監會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一是利好券業龍頭,排名靠前券商實力較強,評價中獲得加分的可能性更高;二是強調合規風控,守住風險底線。總體而言,將進一步鼓勵券商行業在守住底線的基礎上做大做強。”前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分析。
首創證券分析師李甜露稱,從此次修改內容可看出,監管部門在鼓勵券商提升財富管理等專業能力的同時,提升了對券商風險管理能力的要求,有助於促進券商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
“本次修改主要強調專業服務能力與合規審慎經營,將引導行業差異化發展、提升合規風控水平。龍頭券商業務綜合實力更強,風控體系完善,在修訂後分類監管制度下總體競爭優勢有望得到強化;中小券商堅持特色化發展,也將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中銀證券分析師蘭曉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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