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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不足100天的時間,中小投資者訴佳電股份民事證券維權案件訴訟時效就截止了,2020年12月8日之後,股民維權大門即將緩緩關閉。《投資快報》記者提醒,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買入佳電股份,並在2017年4月8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股票的虧損的投資者依然有索賠機會。
2017年12月,證監會相繼釋出《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趙明、梁喜華等23名責任人員)》及《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趙明、梁喜華)》,將佳電股份篡改年報利潤一事作出相應判決,並正式下發處罰決定書。
經證監會調查,佳電股份透過少結轉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別虛增利潤1.58億元、0.40億元,分別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2.58%、446.15%,佔當期淨利潤的93.48%、706.86%。2015年,佳電公司將前期調節的利潤從2015年1月份開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轉回,恢復真實的財務狀況。上述虛假財務資料透過佳電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佈,已構成資訊披露情況違法違規。
證監會查明,趙明為佳電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梁喜華為公司財務總監。為保證公司業績承諾的完成,趙明授權梁喜華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未完成業績承諾的不足。兩者為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英健、杜文朋、張志祥、陳光浩、王紅霞的等20位董事需負相應責任。
證監會最後給出的處罰方案是,對佳電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趙明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梁喜華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並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與不同程度的處罰。
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檔案、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外,2003年2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也對該類案件索賠細節進行了詳細規定。
罰單落地後,股民的維權行為基本也是隨著罰單的應聲落地而火速展開。2019年5月31日,佳電股份釋出的公告顯示,公司由於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受到中小股東訴訟索賠,2017年公司計提中小股東訴訟賠償支出 1000萬元,2018年計提訴訟賠償支出1.6億元。
事實上,在2018年11月16日,佳電股份曾經發布一份《關於中小股東索賠情況的和解公告》顯示,有56位投資者已與公司達成了和解意見,這56位投資者經公司核算的損失額為1649.35萬元,但是公司同意支付的賠償損失為624.76萬元,實際賠付比例大概是37.88%。而佳電股份在這之前的9月15日《關於訴訟案件進展情況的公告》顯示,公司與98名投資者達成了和解意見,賠付金額為1401.22萬元,對應的原告訴訟標的為2096.499萬元,這批案件的賠付比例為67%。這意味著透過起訴進行維權的股民,最後不管是等待判決,還是透過和解,都能不同程度的獲得賠償。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買入佳電股份,並在2017年4月8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股票的虧損的投資者依然有索賠機會。案件訴訟時效將在3個月後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