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券業界對此熱議不斷。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券業界對此熱議不斷。
事實上,這已是券商分類評級的第三次修訂。此前證監會曾在2010年5月以及2017年7月進行了兩次修訂。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發現,此次規則修改除了進一步貫徹和維持證監會現行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證券公司分類評價體系外,強化券商專業服務能力並引導券商差異化發展正是規則修改背後的核心邏輯。
而證監會設計的分類評級規則和評分體系一向和券商發展存在著強關聯關係,此次規則修改無疑也將對今後券商的發展格局形成不小的影響。
中原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鄧淑斌認為,此次修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管層對證券行業發展格局的意圖,即:具備條件的優質頭部券商要有“大格局”“大視野”,做好排頭兵;大多數券商要向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在特定行業、一定區域內精耕細作,做出特色、做出強項、做出專長、做出精品。
引導財富管理轉型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此次規則修改思路中一個重要方向是要適應證券行業發展狀況,最佳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促進證券行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其中,經紀業務和財富管理的指標變化,是監管層適應券商行業變化做出的對應調整。
國內券商的主要盈利來源之一是經紀業務,但經歷了10年佣金競爭後,同質化嚴重的傳統經紀業務已成為紅海市場。2018年,在經歷了2015年以來股市劇烈波動後的行業下行期後,越來越多的券商意識到經紀業務轉型財富管理的迫切性,因此出現了這波財富管理轉型大潮。
監管層顯然也希望券商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方向轉型,因此此次規則修改也體現了這樣的監管思路。
具體來看,此次涉及到經紀與財富管理業務指標的修改有兩處:調整經紀業務評價指標,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排名及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排名”,修改為“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排名”指標,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分別加2分、1分、0.5分。
另外,就是引入財富管理業務評價指標,即投資諮詢業務和金融產品代銷業務排名。“上一年度投資諮詢業務收入或者代銷金融產品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兩項按孰高分值加分。”
“這兩項指標的調整就是要整合經紀與財富管理業務指標,引導券商加強財富管理業務轉型。”山西證券非銀分析師劉麗表示。
華西證券總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長魏濤也指出:“零售業務指標方面,首先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指標取消了部均指標,未來美國愛德華瓊斯式、深入社群型的、營業部小型化的精品財富管理機構有望獲得支援;其次新設財富管理指標,投資諮詢業務收入突出或者代銷金融產品收入突出將新獲加分。這體現監管引導行業財富管理轉型的思路。”
而與財富管理近年來一同被多次提及的還有主動管理的概念。實際上,財富管理和主動管理一定程度上也有交叉的關係,此次分類監管規則修改中也有和這一概念對應的內容,即保留“資管業務收入排名”指標,增設“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位於行業中位數以上,且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規模佔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比例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1分、0.5分。
“無論是轉型財富管理還是提升主動管理的能力,監管層的意圖都很明顯,就是希望券商可以逐漸擺脫對通道類業務的依賴,形成服務的特色。”北京地區一家中型券商自營業務線負責人認為。
投行業務評價細化
具體業務層面,在此次規則修改中投行業務的評價也更加細化,即將原有的“承銷與保薦、財務顧問業務排名”指標,細化為“承銷與保薦業務排名”和“財務顧問業務排名”兩個指標。
“承銷與保薦收入位於行業前5 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前20名的公司,分別加1分、0.5分。”
“投資銀行業務收入指標拆分為二,承銷與保薦業務收入、財務顧問業務收入突出均能獲得加分,引導投資銀行業務專業化發展。”魏濤表示。
將投行業務的評價指標細化,也順應了券商投行業務發展的趨勢,就目前市場來說,有的券商承銷保薦業務做得很好,也有的券商併購重組業務做得不錯,尤其是對一些中小券商來說,很難兩方面業務都做得很好,走其中一條線就是差異化的特色。原有指標合併計算很大程度上對中小券商在此項上加分不利,未能很好地體現鼓勵券商差異化發展的目的。
Wind資料也印證了上述說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了2019年承銷保薦業務和財務顧問業務排名前20名的券商後發現,財務顧問業務收入進入前20名的券商中,有3家未能進入保薦承銷前20名,分別為濟南證券、東北證券、中原證券。而此次調整正式生效後,這三家券商將會直接受益於新的規則。
此外,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和業內人士交流了解到,未來有關券商投行業務的評價還會隨著註冊制改革進一步調整,更好地引導券商加強符合註冊制要求的投行業務。
兼顧頭部和差異化
事實上,上述幾項分類監管評級指標的變化,已可以充分看出此次規則修改的核心邏輯。魏濤指出,新規下總體上大型券商的優勢地位不動搖,邊際上鼓勵券商特色化發展。業務導向上鼓勵財富管理轉型,鼓勵機構業務做大做強,防範融資類業務風險。
首先分類監管的核心仍是鼓勵行業頭部券商進一步做強做大,因為無論規則如何修改,大型券商獲得的加分遠大於中小型券商。
“營業收入這一總量規模指標上,大型券商一定佔優,其次經紀、投行、財富管理、資管等各項業務指標排名仍然是規模收入排名,大型券商也具有較大的優勢,淨資產收益率指標、風險覆蓋率指標加分也分別設定了淨利潤行業中位數以上、淨資本200億元以上可以多加分的前提條件,因此大型券商具有絕對優勢,我們拿2018年協會已公佈資料計算的加分結果也支援這一結論。”魏濤表示。
不過,打造券業航母之下,監管層對於其他券商的期望是差異化競爭,因此也在評分中專門突出了一些特色業務的加分項,如併購重組、財富管理等新設指標都體現了這一思路。
“這樣中小券商有可能獲得突破,如在財務顧問這類目前行業整體規模不大的業務方面,中小券商可能獲得突破加分。2018年資料下西南證券、信達證券、開源證券此項指標新獲加分。新增財富管理業務方面,投資諮詢業務收入目前行業整體規模也不大,某些中小券商也有望在此方面獲得突破,例如2018年資料下的中原證券、國融證券、英大證券。這都體現了監管邊際上鼓勵券商特色化發展的思路。”魏濤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