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以當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因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帶來諸多便利,但也出現了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新情況新問題。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原《規定》進行修改。
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以 2020年7月20日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法表示,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的重要舉措。同時,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對於引導、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具有重要意義。從長遠看,有利於網際網路金融與民間借貸的平穩健康發展。過高的利率保護上限也不利於營造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外部環境。
最高法也談到,應當承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不是越低越好。長期以來,關於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一直是社會各界爭論的焦點。利率保護上限過高不僅達不到保護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但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因此,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陳雪檸
編輯:陳雪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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