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分析奧瑞德股票索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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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2020年7月18日,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瑞德,證券程式碼:600666)釋出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奧瑞德維權入口)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依據相關規定,投資者只有在虛假陳述實施日至虛假陳述揭露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並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後,賣出或者繼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的虧損,才可能獲得賠償。

2018年4月28日,奧瑞德釋出《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將此前預計2017年年度淨利潤19,396萬元更正為5,505萬元。上述業績預告更正公告發布後,奧瑞德股價連續跌停,投資者損失慘重。

2018年6月2日,奧瑞德釋出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該公告發布後,股價小幅下跌。

知名證券維權律師、新浪股民維權平臺律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認為: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間買入奧瑞德股票,並在2018年6月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進行索賠訴訟,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為何將奧瑞德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定為2018年6月2日?對於在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6月1日,奧瑞德股價大跌時賣出股票的受損投資者,能否獲賠?章祥兵律師認為:因中國證監會對奧瑞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認定,2018年4月28日奧瑞德釋出的《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更正公告》,屬於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的違法情形。故:2018年6月2日應是奧瑞德的虛假陳述揭露日,在此以前賣出奧瑞德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是不能獲賠的。

與奧瑞德情況相似的獐子島(維權),2018年1月31日,獐子島釋出《201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由之前預測2017年度盈利9000萬元——11000萬元,修正為虧損53000萬元——72000萬元。該業績修正公告後,股價連續跌停,投資者損失慘重。2018年2月10日,獐子島釋出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該公告發布後,股價小幅下跌。

章祥兵律師認為:獐子島股票受損投資者卻能在《201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釋出後,賣出獐子島股票獲賠。這是因為:在中國證監會對獐子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不晚於 2018 年 1 月初,獐子島公司財務總監勾榮已知悉公司2017年業績與原業績預測偏差較大,並向吳厚剛進行了彙報,但獐子島公司遲至 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屬於未及時進行資訊披露的違法情形。

章祥兵律師最後特別提醒:現在釋出業績預告修正(更正)公告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該類公告發布後股價往往會連續大跌。對於受損投資者來說,準確把握股票賣出時間,才能有助於獲得賠償,今後須引起廣大股票投資者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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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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