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兩部門從嚴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強化主體責任與剛性約束

由 宮繼梅 釋出於 財經

人民網北京7月30日電(記者 杜燕飛)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據瞭解,《徵求意見稿》是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補齊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和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手段。根據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面臨的形勢和任務,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現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記者梳理,《徵求意見稿》吸收了償二代2016年實施以來的成果,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原則性、框架性要求上升為部門規章,並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範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

《徵求意見稿》修訂重點包括:

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

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徵求意見稿》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充套件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絡的指標。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徵求意見稿》透過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

提升償付能力資訊透明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徵求意見稿》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資訊。

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選擇採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

銀保監會表示,公開徵求意見結束後,中國銀保監會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徵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適時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