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實習生 周菡怡)7月30日,銀保監會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擬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資訊透明度以及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意見稿》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充套件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絡的指標。
同時,《意見稿》明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銀保監會表示,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在償付能力資訊透明度方面,《意見稿》則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並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資訊。對於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保險公司,《意見稿》明確將被列為重點核查物件。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並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採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採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其中,必須採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而選擇採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對於採取上述措施後,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可依法採取接管、申請破產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