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支援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近日聯合修訂釋出了《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託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淨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明確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託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佔有率等指標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
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託管人淨資產准入標準,為有效保證申請人抗風險能力,在現行規則對基金託管人20億元淨資產和結算參與人400億元淨資產要求的基礎上,將託管和結算分開,將基金託管人淨資產要求調整為200億元。強化基金託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託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
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最佳化審批程式,實行“先批後籌”。
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准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併入《託管辦法》。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託管辦法》出臺後,證監會相應更新基金託管資格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包括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在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依法報送相關申請。證監會將會同銀保監會加強對基金託管人及基金託管業務的日常監管,持續強化執法力度,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