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企業在成立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來由於業務量擴大,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在2019年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那麼,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連續12個月或四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足500萬元的條件,可以再次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可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因此,納稅人在2019年及以前曾選擇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允許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