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步驟公佈

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推進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公佈了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步驟。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改革方案明確如下: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牽頭聯合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該機構為專業性的相互保險組織,初始運營資金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脫鉤後和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和農業農村部的行業指導。遵循“互助共濟、服務漁業”的宗旨,開展漁業行業內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再保險等經銀保監會核准的保險業務。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和借款人,參與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規定的義務,在符合保險監管規定後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時繼續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
與此相關,有關省(市)漁業互保協會的改革方案也一併公佈。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和寧波等7省(市)漁業互保協會改革方案參照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制定。
據介紹,銀保監會將在統籌考慮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對設立有關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依法進行審批,具體有兩種形式:
一是對於地方協會滿足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其共同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同級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業務指導。
二是對於地方協會不具備專業性相互保險組織設立條件的,直接轉製成為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由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負責管理, 接受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有關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的實施步驟,則是先期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人,牽頭完成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經銀保監會批准籌建並組織驗收後開業,力爭2020年內完成。此後,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不再從事保險業務。在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成立後,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聯合地方協會完成有關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申報、籌建等工作。對符合設立條件的,經銀保監會批准籌建並組織驗收後開業;對不具備設立條件的,直接轉製成為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省(市)漁業互助保險機構改革完成後,地方協會不再從事保險業務。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和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要高度重視,統籌協調推進體制改革任務。改革期間要加強監督,強化服務,確保漁民風險保障不斷檔、不弱化。體制改革後,要按照黨中央政社脫鉤“五脫五不脫”的原則,認真履行好行業指導職責,在發展方向、產業服務、政策支援、制度建設、行業自律等方面加強指導,搞好服務。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和地方協會要始終堅持“互助共濟、服務漁業”的宗旨,發揮依託漁業部門、支撐漁業管理、紮根漁區基層、服務漁民群眾的特點,主動作為,全力協助地方政府和漁業主管部門做好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大人才隊伍建設,強化內控管理和合規建設,不斷提升規範化、專業化水平,為廣大漁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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